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的標準,是對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和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該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適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此執行。
按有關法律規定,此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C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廢止。該標準與《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19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1990)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改適用范圍、背景值修正表,補充0類區噪聲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增加術語和定義、室內噪聲限值、背景噪聲測量、測量結果和測量結果評價等內容。
法規信息
頒布實施
將《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合并為一個標準,并改名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
等效聲級Leq(dB(A))
1.2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Ⅰ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1.2.2Ⅱ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1.2.3Ⅲ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1.2.4Ⅳ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1.2.5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1.3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如排氣噪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0dB(A),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A)。
1.4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監測方法
5.1測量儀器
5.1.1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噪音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dB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型聲級計,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5.2測量條件
5.2.1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5.3測點位置
5.3.1測點布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
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當廠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于圍墻0.5m以上的位置。
5.3.3.2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5.3.2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另設測點。
5.3.3.3室內噪聲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5.3.3.4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
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5.4測量時段
5.4.1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5.4.2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
5.4.3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5.5背景噪聲測量
5.5.1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5.5.2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6測量記錄
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廠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廠界、聲源、噪聲敏感建筑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5.7測量結果修正
5.7.1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
取整后,按表4進行修正。
5.7.3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A)時,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視情況按5.7.1
或5.7.2執行;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4測量結果修正表
單位為dB(A)
差值34~56~10
修正值-3-2-1
6.測量結果評價
6.1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最大聲級Lmax直接評價。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主要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郭靜男、朱煜光、郭秀蘭、陳光華、朱建平。
標準介紹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是行業行政法規,是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訂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由國家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
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第44號)
關于發布《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兩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實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規)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和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將《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合并為一個標準,名稱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背景值修正表;
——補充了0類區噪聲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室內噪聲限值、背景噪聲測量、測量結果和測量結果評價的內容。
本標準于1990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1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
GB3785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15173聲校準器
GB/T15190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GB/T17181積分平均聲級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industrialenterprisesnoise
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3.2聲級soundpressurelevel
聲壓級,用L表示,單位dB。
3.3等效聲級equivalentcontinuous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連續聲級的簡稱,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內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eq,T表示,(簡寫為Leq),單位dB。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噪聲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式中:L——t時刻的瞬時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4廠界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3.5噪聲敏感建筑物niose-sensitive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6晝間day-時間、夜間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7頻發噪聲frequentnoise
指頻繁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排氣噪聲、貨物裝卸噪聲等。
3.8偶發噪聲sporadicnoise
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噪聲等。
3.9最大聲級maximumsoundlevel
在規定測量時間內對頻發或偶發噪聲事件測得的聲級最大值,用Lmax表示,單位dB。
3.10倍頻帶聲壓級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bands
采用符合GB/T3241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標準采用的室內噪聲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范圍為22HZ~707HZ。
3.11穩態噪聲steady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的噪聲。
3.12非穩態噪聲non-steady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于3dB的噪聲。
3.13背景噪聲backgroundnoise
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4.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單位:dB
4.1.2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
4.1.3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1.4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3096和GB/T15190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5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作為評價依據。
4.2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值。
表2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單位:dB
表3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單位:dB
6.測量結果評價
6.1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最大聲級Lmax直接評價。
7.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廢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參考資料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部.2024-02-05
關于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