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英文: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是禁止司法機關采納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的法律原則,旨在規范司法程序和保障人權。其核心在于排除違反法定程序或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取得的證據,包括刑訊逼供的言詞證據和違法搜查的實物證據。該規則將非法證據分為兩類: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獲得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程序違法的實物證據則需經補正或合理解釋后裁量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系,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者,本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為不利于被告的證據,后來擴大到包括在審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簽發逮捕證和搜查證等司法行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進行上訴和請求最高法院審查案件。
中國在2012年3月14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中,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明確規定,在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五部委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了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對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來源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的規則。“非法”者,本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為不利于被告的證據,后擴大到包括在審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簽發逮捕證和搜查證等司法行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進行上訴和請求最高法院審查案件。
制定背景
非法證據排除規于20世紀初,產生于主張個人自由和權利的美國。“權力就其本質而言是邪惡的,不論其行使者是誰”是其誕生的思想基礎。為了保護個人權利,防止警察的偵察取證行為濫用權力,其著名的《權利法案》,在憲法高度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系列原則,“其第四條規定了反對非法搜查的內容,第五條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審判,必須經過法律的正當程序等內容”。這是歷史上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最早立法,其所體現的保護人權,防止公權力濫用的價值取向,對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立法有著深刻的影響。隨后,美國通過一系列的司法審判,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憲法規定轉變為刑事司法實踐。如1914年的Weeks V U.S一案以及辛普森殺妻案殺妻一案,都是美國司法實踐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典型案例,后來該規則逐漸為其他國家和聯合國機構采納,聯合國1984年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行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修訂歷程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了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對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適用范圍
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序。
3.檢察院負責追究制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5.法院開庭時,當事人和律師都有權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申請時不用舉證,只需提供線索或者材料。
6.檢察院、法院根據當事人、律師提供的線索(警察姓名、警號)有權通知該警察出庭說明情況。被通知的警察應當出庭。
7.查清是非法證據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證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對有關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
8.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制作的證據材料,以及以非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也屬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操作程序
提出主體
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申請時機
偵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
辯護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審判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據的確定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是否合法未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原則上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未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例外情況
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情形除外:
1.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法系比較
程序不同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采取強制排除主義。而在德國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相應性原則,或稱權衡理論,法官首先確定所爭論的證據的取得是否違反了法治原則,如果違反了,必須排除該證據的適用。如果沒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決定是否排除有關證據。這招致了強烈批評,認為這樣做只會讓偵查機關心存僥幸,促使偵查機關為破獲大案而不擇手段,因為只要能夠借非法證據破獲更大宗的犯罪,則取證行為的瑕疵或非法將弱化,不會導致相關證據被排除。
目的不同
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證中的違法行為。德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主要目的,著重于保護個人權利和執法需要兩者之間的平衡。
方式不同
美國以案例方式確立各種非法證據排除的方式。德國以德國憲法為根據,具體的規則體現在其刑事訴訟法中,案例沒有法律效力。
關系不同
在美國,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則搜查后扣押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而德國則把搜查和扣押分開來分析,即使搜查是違法的,也不必然導致通過該搜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被排除。
法律法規
(一)憲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第37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第二條 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條 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四條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條 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六條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七條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意義
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定“準確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為宗旨,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有助于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
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了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對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有利于司法機關嚴肅執法
有利于司法機關嚴肅執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為。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執法人員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對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最終的否定和譴責。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執法機關,在執法機關采取非法手段調查收集證據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并在以后訴訟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項訴訟行為,最有效的莫過于其無效,而想制止辦案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宣告其違法獲得證據不具有可采性。從而督促司法機關守法并依法辦案。
有利于徹底糾正違法行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減少冤假錯案。實踐中,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無不與辦案人員違法取證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盡管可能放縱犯罪,但其最大優點就是要保證言詞證據的自愿性,從而達到定罪處罰的準確性的目的。
有利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非法證據規則有利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在刑事訴訟中確立,存在一個價值權衡的問題,如果允許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對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現國家刑罰權是有益的,但這樣做是以破壞國家法律所確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為代價的。反過來,如果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又會阻礙對犯罪的查明和懲治,這與該國的刑事訴訟目的、主導價值觀念,對公民個人權利重視程序等因素都是相關的。該規則的確立,是一國文明水平的標志,它體現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即從懲罰犯罪第一到注重保護人權的訴訟觀念的進步。
參考資料 >
淺談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2023-11-26
美國證據排除規則的衰變及其啟示——以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為主線的考察.中國政法大學.2023-1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2023-11-26
最高檢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6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大網.202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