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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區發展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為CCDA。天津市重慶商會成立于2013年8月,是由全國從事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的團體、城鄉社區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社區建設領域首個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為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為民政部。

2022年7月15日,中國社區發展協會在北京圓滿完成了換屆工作,換屆選舉產生了以陳越良同志為會長的第二屆領導班子,包括政府系統管理者、高校教育系統研究者、著名企業管理者、社會組織管理者等共12人。領導班子平均年齡為54歲,其中8人為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協會設會員部、秘書處、項目部、培訓管理部和標準部。已有分支機構14個,分別是:基層黨建工作委員會、兒童友好社區工作委員會、社區幫扶工作委員會、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智慧社區工作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人才工作委員會、體育工作委員會、法治工作委員會、養老服務工作委員會、社區心理工作委員會、社區應急安全工作委員會、社區文化發展基金、海峽兩岸社區發展專項基金。

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城鄉社區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區(村)發展建議,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反映基層訴求;

(三)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接社區公共服務相關工作,提供社區社會服務;

(四)組織、參與社區文化教育體育援助,改善社區的文化體育民生;

(五)推動智慧社區、未來社區建設協作交流,傳播社區發展領域的各種信息;

(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接培訓事項;組織開展社區發展項目的培訓;承接社區服務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培訓;

(七)搭建社區發展工作交流的平臺,推動社區交流,宣傳展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經驗做法;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社區發展狀況、社區服務狀況評估和社區發展領域信用評估,并發布評估、評價報告;

(九)開展社區發展領域的學術研究和港澳臺交流、國際合作;

(十)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辦或按照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活動;

(十一)開展所屬領域團體標準制定,經批準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制定,開展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經營會刊;

(十三)開展社區治理實務指導,為社區治理項目提供管理咨詢。

(十四)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內設機構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會員部、培訓部、項目部、標準部五個部門。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秘書處

負責協會常設機構辦公事務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協助協會領導組織協調協會辦公事務日常工作;負責黨務、財務、人事、行政、后勤和檔案管理等內部工作;組織制定常設機構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協調督促各部門落實工作任務等。

電話:010-83666571

(二)會員部

落實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等有關部門對社團管理的要求;承辦秘書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日常工作;發展會員、服務會員、收繳會費;管理協會各分支機構依法依規運行;聯絡相關社會組織等。

電話:010-83666579

(三)培訓部

推動社區發展領域人才體系建設,培養行業優秀人才,建立該領域人才庫。開展社區發展領域相關人員的培訓與繼續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及委托培訓教育;搭建網絡教育培訓平臺、各地人才培訓基地,開展業務知識培訓,編制(錄制)培訓教材等。

電話:010-83666572

(四)項目部

圍繞全國城鄉社區高質量發展,策劃設計品牌項目。對協會的重大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了解與收集相關信息,形成項目建議,報協會研究;負責協會項目的管理和組織,為協會提供一個高層次的項目交流平臺;保持與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系,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的最新動態;不定期組織項目交流活動;負責組織協會內部各項目小組立項、審批、驗收等,監督各項目小組進程,并按時對各項目進度進行匯總公示,為各項目小組提供支持;負責組織、舉辦各類活動、比賽;負責實施認定工作;承擔政府委托項目;完成理事會和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電話:010-83666572

(五)標準部

把城鄉社區高質量發展的成果進行團體標準的轉化和復制推廣,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在社區的落地。負責標準化課題研究;負責對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與質量控制;推動標準宣貫、服務與實施評價;負責標準的成果轉化;搭建標準化組織間交流與合作;完成理事會和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電話:010-83666571

分支機構

養老服務工作委員會

養老服務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開展社區養老服務工作調查研究,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積極參與社區養老服務政策的制定;

2.宣傳國家有關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傳播社區養老服務發展領域的各種信息;

3.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創新探索;

4.經政府部門委托,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的相關標準,參與養老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組織實施養老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鑒定考核;

5.搭建養老服務工作交流平臺,借鑒、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助推會員單位養老服務質量提升;

6.搭建養老服務綜合服務平臺,推動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涉老企業等各要素之間的需求有效對接和資源優化配置;

7.開展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推動養老服務的標準化、專業化;

8.承擔政府或其他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養老服務事項。

海峽兩岸社區發展專項基金

海峽兩岸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范圍:

1.鄉村振興,包括遴選臺灣地區優質品牌、技術、團隊,對典型村落進行鄉村觀光旅游、特色農產品電商等方面的產業合作;

2.引入相關專家資源對城鄉社區服務,對各地方政府的社區服務體系,提供咨詢、指導、培訓等,鼓勵引導臺灣地區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為大陸社區服務貢獻經驗和力量;

3.人才交流,邀請兩岸城鄉社區治理人才開展互訪活動,對交流所需要的食宿、交通等予以補助。

社區幫扶工作委員會

社區幫扶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開展各類公益活動及公益項目;

2.開展各類社區服務,促進社區服務水平的提升;

3.培育社區參與意識,增強社區凝聚力;

4.開展針對社區有困難家庭和優撫對象家庭的調研和幫扶工作;

5.打造社區居民喜聞樂見的社區幫扶服務品牌;

6.對愛心企業家提供社區公益性、福利性產品予以推介。

社區文化發展基金

社區文化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范圍:

1.促進中華傳統文化在社區的弘揚、保護、交流和發展;

2.通過在社區建立“社區大講堂”“社區書畫館”等方式,發掘、展示優秀的文化成果,促進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和融合;

3.依托“社區文化站”平臺開展:影視宣傳、展覽展示、文藝演出、書畫沙龍、雜志的出版與發行、社區論壇、文化事業人員培訓等,內容涉及但不限于影視、音樂、書畫、服飾、飲食、手工藝等。

基層黨建工作委員會

基層黨建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為社區黨組織搭建了交流問題、研討方法、共享經驗的平臺,在基層隊伍中建造“黨建智庫”,整合各方資源,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

2.與《人民日報》、新華出版社中國中央電視臺等中央媒體合作,整合協會相關雜志和報紙,旨在對國內具有代表性的基層黨建、城鄉社區發展治理、鄉村振興典型案例、成功經驗進行全方位立體式傳播,助推創新探索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新模式走向全國;

3.與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和相關部委等合作,對社區工作者開展常態化教育培訓,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4.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等新技術手段全面創新我黨學習教育形式,為基礎黨員提供融媒體學習平臺、視頻、線上宣講團、線下大課堂。

法治工作委員會

法治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推動建設法治社區,積極開展社區普法活動,開展社區法律服務項目,實現社區高效普法、尊法、守法、用法,營造良好法治社區氛圍,促進居民法治意識不斷提升;

2.提高居民法律素養,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社區教育科普活動,提高居民法律常識和法治素養,不斷提升居民對法治社區生活的幸福感,實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區;

3.增強社區法律服務,整合各類法律機構的服務資源,建立可持續的法律服務機制,促進法律資源整合與服務聯動,探索多元化社區法律服務機制,提高社區需求與市場法律服務的精準匹配度,提升法治社區法律服務的整體水平。

體育工作委員會

體育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貫徹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有關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2.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社區體育工作;

3.貫徹《全民健身條例》,推動社區間開展體育活動,增強社區居民身體素質,豐富社區精神文化生活,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4.按照普及與提高協調發展的方針,組織開展社區體育競技比賽,提高居民身體素質,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5.組織社區參加體育比賽和體育交流活動;

6.開展與其他國際社區體育組織的對外聯絡工作,組織參加國際性社區體育比賽及活動;

7.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咨詢和學術研究,組織社區體育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社區體育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兒童友好社區工作委員會

兒童友好社區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推進兒童友好社區的標準化建設;

2.為地方政府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和社區相關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3.整合兒童友好的相關社會資源,每年組織舉辦若干次工作交流會議。

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

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區物業的方針政策,引領社區物業各相關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2.開展跟社區物業相關的政策研究、行業研究,承接社區物業相關研究課題,開展學術交流,推廣研究成果,積極參與社區物業政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

3.承接政府和協會委托的其他社區物業服務事項。

人才工作委員會

人才工作委員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1.根據市場需要開發和培養社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高城鄉社區人才專業能力和素質水平,從而從根本上推進城鄉社區人才隊伍建設;

2.推動社區工作者崗位職業能力提升,加強社區教育與學歷教育的深度融合,構建社區工作者能力評價指標體系;

3.完善城鄉社區人才檔案建設,為實現社區治理和農村振興的國家戰略提供人才支撐能力。

智慧社區工作委員會

智慧社區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智慧城市建設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會員開展研究工作;

2.整合委員會內部資源,聯合國內外相關機構,在智慧社區領域開展模式創新與研究工作;

3.開展智慧社區產業、應用、服務產品研發工作;

4.開展智慧社區創新模式、產品、應用及服務在智慧社區建設運營;

5.推進會員和地方政府互動交流,為地方智慧社區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6.組織和推動會員與政府、社會團體、國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7.參與、討論、制定國家智慧社區與智慧城市建設與評價指標體系和工程建設規范;

8.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智慧社區建設領域產品的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廣;

9.協調會員之間,專利技術研發共享許可、增強成員的競爭力;

10.承擔相關部委發布的國家科技項目、課題;

11.推進會員之間共享信息、培訓、交流、合作,促進產業、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協助會員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12.發揮產業自律職能,協助政府對智慧社區產業發展實行監督和管理;發揮行業渠道優勢,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13.開展其他中國社區發展協會授權的有關工作。

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

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主要業務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社區服務政策法規,對社區服務產業的機制體制、發展模式、評價體系進行創新研究和推介;

2.社區服務產業理論研究及創新;搭建平臺推進社區服務產業相關方共享信息,培訓,交流,合作;

3.推動委員會各成員、社區服務企業和政府交流合作,協助政府對社區服務企業的監督和管理,承擔相關部委發布的國家科技項目、課題;

4.動員、組織、協調社區服務企業、教學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力量提供支持和支撐,推動相關規范標準的制定;

5.組織專家團隊對社區服務模式規劃設計、運營管理、投融資方案進行調研論證;

6.組織實施全國型社區活動,助力社區服務企業走進社區,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為社區服務產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7.整合全國主要城市社區服務資源,形成系統化、集成化線上線下服務資源矩陣,為社區服務企業創造高效便捷的服務便利;

8.協助基層政府提升社區服務能力,發展社區智能基建水平,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優質的服務;

9.推進社區服務領域產品的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廣,協調委員會各成員之間及社區服務企業之間專利技術研發共享許可、增強社區服務能力和競爭力;

10.發展會員,服務會員;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區應急安全工作委員會

社區應急安全工作委員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1.經相關部門批準,承接提供社區應急安全公共服務;

2.組織、參與社區公共安全、應急科普宣教教育援助,改善社區居民災害防御意識;

3.開展社區從業人員、社區居民防災救災意識教育培訓,提高應急安全素質;

4.按照相關規定搭建社區應急安全工作交流平臺,推動社區應急安全交流;

5.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社區防災救災及應急能力建設狀況和社區安全風險評估,并發布評估報告;

6.宣傳國家有關城鄉社區應急安全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7.開展社區應急安全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國際合作;

8.開展社區應急安全領域標準制定工作,開展相關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9.承擔政府和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社區心理工作委員會

社區心理工作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國家有關城鄉社區心理服務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2.經相關部門批準,承接提供社區心理公共服務;

3.組織、參與社區心理援助;

4.開展社區心理項目的培訓,推動社區心理服務向專職化、專業化轉化;

5.按照相關規定搭建社區心理工作交流的平臺,推動社區心理服務交流;

6.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社區心理服務狀況評估,并發布評估報告;

7.開展社區心理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國際合作;

8.經批準開展社區心理領域的標準制定,開展社區心理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9.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區心理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社區發展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DA。

第二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是由全國從事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的團體、城鄉社區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和國家關于城鄉社區建設的有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參與社區建設,推動城鄉社區高質量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城鄉社區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區(村)發展建議,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反映基層訴求;

(三)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接社區公共服務相關工作,提供社區社會服務;

(四)組織、參與社區文化教育體育援助,改善社區的文化體育民生;

(五)推動智慧社區、未來社區建設協作交流,傳播社區發展領域的各種信息;

(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接培訓事項,組織開展社區發展項目的培訓;承接社區服務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培訓;

(七)搭建社區發展工作交流的平臺,推動社區交流,宣傳展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經驗做法;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社區發展狀況、社區服務狀況評估和社區發展領域信用評估,并發布評估、評價報告;

(九)開展社區發展領域的學術研究和港澳臺交流、國際合作;

(十)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辦或按照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活動;

(十一)開展所屬領域團體標準制定,經批準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制定,開展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經營會刊;

(十三)開展社區治理實務指導,為社區治理項目提供管理咨詢。

(十四)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在社區發展領域具備一定發展規模和影響力的機構、事業單位、企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

個人會員為社區發展領域的學者、專家;與社區發展相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個人成就突出的社區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支持社區發展的社會名流、愛心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城鄉社區發展事業,愿意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能夠履行本會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相關機構審核;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天津市重慶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六)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未遞交免除會費申請、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要以現場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外代表本會開展相關工作;

(四)章程或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本會的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

(四)對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五)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規范本會工作紀律,監督本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

(七)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八)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簡介.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副會長.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常設機構.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養老服務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海峽兩岸社區發展專項基金.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幫扶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文化發展基金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基層黨建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法治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體育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兒童友好社區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人才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智慧社區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應急安全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社區心理工作委員會.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中國社區發展協會.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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