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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富勇三郎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倉富 勇三郎(くらとみ ゆうざぶろう、嘉永6年7月16日(1853年8月20日) - 昭和23年(1948年)1月26日)明治、大正、昭和時代司法官僚、宮內(nèi)官僚、政治家、法學家、重臣。法學博士。正二位·勛一等·男爵。歷任司法省民刑局長、東京控訴院檢事長、朝鮮總督府司法部長官、第1次山本內(nèi)閣法制局長官、貴族院選議員、樞密院議長。長期從事日本法典的起草和整理,致力于日本現(xiàn)行刑法的制定,在朝鮮構筑殖民司法體制。他敵視政黨政治,支持天皇制官僚法西斯主義勢力,主持樞密院期間,與歷代政黨內(nèi)閣激烈對立。

倉富勇三郎生于明治維新之前15年,卒于昭和23年,以95歲高齡壽終正寢。作為樞密院議長,是宮中序列第4位的重臣。他最大的興趣就是書寫日記。26年間撰寫日記297冊,曾在一日之內(nèi)執(zhí)筆量達400余字,原稿用紙達50張之多。但倉富的日記并不表述感情,而是徹底的記錄,日常的記錄占了大部分篇幅,其中記載有皇室、華族的許多隱事秘聞。

人物生平

名門后裔

1853年8月20日生于筑后國竹野郡(現(xiàn)在的福岡縣久留米市(舊田主丸町)),是久留米藩儒學家、政治家倉富厚(篤堂)的第三子。倉富家源自戰(zhàn)國大名·肥前國佐賀的龍造寺氏的末裔,系室町時代后期龍造寺氏胤家之子胤知在移居筑后國竹野郡森部村(現(xiàn)久留米市田主丸町)后所創(chuàng)立。

學者·司法官僚

倉富勇三郎的父親以精深的儒學造詣知名并仕于久留米藩,勇三郎自幼接受父親嚴格傳授漢學,并在咸宜園學習。明治10年(1877年)9月11日入司法省法學校(今東京大學法學部的源流之一)學習,明治12年(1879年)12月1日進入司法省補十六等出仕、照查課勤務,明治13年(1880年)2月26日任司法省判事補,同年5月25日充任生徒課,同年6月12日充任職員課,同年10月2日任六等屬、充生徒課專務,同年12月27日任五等屬、充第七局。明治14年(1881年)12月24日任司法省判事。明治15年(1881年)2月21日敘正八位,同年6月23日兼充第十局,同年12月2日任明治十六年前期代言人(辯護人)考試委員。日本明治乳業(yè)株式會社16年(1882年)2月13日敘從七位,同年7月10日任明治十六年后期代言人考試委員,9月12日任法學生徒入學考試委員,12月28日敘八等官。

明治17年(1883年)1月31日任本年代言人考試委員,同年6月16日充司法省第一局專務,7月16日充檢務局,9月9日任法學生徒入學考試委員,12月19日任議事局員兼檢務局員。明治18年(1884年)1月13日任本年代言人·出愿人(辯護人·申請人)考試委員,3月31日任司法警察細則取調(diào)委員,7月15日敘七等官。12月10日任罪質(刑事訴訟)取調(diào)委員。明治19年(1885年)1月20日任東京始審裁判所判事(東京初審法院法官),敘奏任官四等。同年11月12日任判事登用考試委員。明治20年(1886年)2月16日為口述考試施行出差大阪名古屋市兩控訴院(上訴法院)。同年2月17日任明治二十年代言人·出愿人考試委員。同年2月25日任司法省參事官,敘奏任官四等、下賜中級俸,辦理刑事局事務。同年8月1日任判事登用考試委員,10月26日為口述考試施行出差函館和宮城兩控訴院。

明治22年(1888年)7月31日下賜上級俸,10月9日奉派出差神戶始審裁判所。明治23年(1889年)8月19日敘奏任官三等、下賜下級俸。同年10月9日任監(jiān)獄官練習所《刑法講義》囑托(顧問)。11月6日任省令審查委員,下賜中級俸。明治24年(1890年)7月2日任明治二十四年代言人·出愿人考試委員,同年10月22日任司法省判事,補函館控訴院部長,下賜五級俸。同年11月18日任司法省參事官,下賜四級俸。明治25年(1891年)1月13日任司法警察訓則改正審查委員,2月6日出差金澤地方裁判所,2月27日任刑法改正審查改正委員。參與調(diào)查“大津行刺案”。同年7月4日任明治二十五年代言人·出愿人考試委員,11月18日下賜三級俸。明治25年(1891年)11月21日兼理司法省民刑局事務、省令審查委員。明治26年(1892年)2月7日任判事兼檢事(法官·檢察官)登用第一回考試委員,11月8日任司法省文官普通考試委員。明治28年(1894年)4月8日出差神戶地方裁判所。同年6月28日下賜二級俸。12月21日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diào)查委員。明治30年(1896年)5月27日敘高等官二等,下賜一級俸。明治31年(1897年)2月12日任法典調(diào)查會委員,同年6月21日任判事兼檢事登用第一回考試委員和明治三十一年辯護士(律師)考試委員。6月28日任司法省民刑局長,敘高等官二等。明治32年(1898年)4月8日任司法省參與官兼民刑局長,敘高等官二等。

明治35年(1902年)10月3日任檢事,敘高等官二等,補大審院檢事、下賜三級俸。明治36年(1903年)10月2日任大阪控訴院檢事長(檢察長),明治37年(1904年)4月7日任東京控訴院檢事長。明治40年(1907年)6月13日依據(jù)《學位令》第二條被授予法學博士學位。

由于先前發(fā)生的日比谷燒打事件對河野廣中等人提起公訴一事引起世論的反感,被迫承擔責任,明治40年(1907年)9月19日被左遷為大韓帝國法部次官(司法次官、當時第三次日韓協(xié)約規(guī)定韓國政府各部次官均聘用日本人擔任),敘勅任官一等。同年9月20日任韓國統(tǒng)監(jiān)府參與官,敘高等官一等、下賜一級俸。明治41年(1908年)11月1日任韓國統(tǒng)監(jiān)府司法廳長官兼統(tǒng)監(jiān)府參與官。明治43年(1910年)10月1日日韓合并后轉任朝鮮總督府司法部長官,構筑朝鮮殖民地法制的基礎,扶植日本式司法制度,強化日本對朝鮮半島的殖民統(tǒng)治。

大正2年(1913年)9月20日——大正3年(1914年)4月16日任第一次山本權兵衛(wèi)內(nèi)閣法制局長官,敘高等官一等、特賜親任官待遇。大正2年(1913年)10月25日兼任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同年11月7日任考試制度調(diào)查委員會委員長,11月19日任鐵道院職員救濟組合審查會議議長,11月22日被任命為大禮使參與官、評議會會員,11月24日任文官高等考試委員會委員長。大正3年(1914年)3月31日勅任帝國議會貴族院議員。大正3年(1914年)4月11日被任命為大喪使事務官,4月12日任評議所評議員。大正3年(1914年)4月16日依愿免官。

宮中官僚

第一次山本內(nèi)閣總辭職后,倉富勇三郎移任宮內(nèi)省。大正4年(1915年)6月22日授任錦間候。大正5年(1916年)10月14日任帝室會計審查局長官,敘高等官一等、賜一級俸、特賜親任官待遇。同年10月19日被任命為宗秩審議官、東久邇宮宮務監(jiān)督、預算委員會委員。同年10月21日辭任貴族院議員。同年11月7日任帝室制度審議會委員。大正6年(1917年)10月1日任預算委員。大正7年(1918年)4月17日任御料地調(diào)查委員,10月1日任預算委員。大正8年(1919年)7月9日任臨時法制審議會委員,10月1日任預算委員。大正9年(1920年)4月27日任宗秩寮御用掛、王世子顧問心得,同年10月1日任預算委員。同年10月18日—22日任內(nèi)大臣秘書官長事務取扱。

大正9年(1920年)10月22日——大正14年(1925年)12月28日任樞密顧問官,大正10年(1921年)10月1日兼任宗秩寮總裁事務取扱、學習院評議會會員。大正11年(1922年)2月14日補任議定官,同年6月3日任宮內(nèi)省御用掛。大正12年(1923年)10月29日任宮內(nèi)官考察委員會委員、預算委員會委員。同年11月1日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充任行政裁判所長官評定官、懲戒裁判所裁判長,補會計檢查官懲戒裁判所長官。大正13年(1924年)3月8日任臨時御歷代史實考察委員會委員。大正14年(1925年)5月21日——6月8日再任宗秩寮總裁事務取扱。

樞密重臣

大正14年(1925年)12月28日——大正15年(1926年)4月12日任樞密院副議長,大正15年(1926年)1月13日兼任臨時法制審議會總裁。大正15年(1926年)4月12日——昭和9年(1934年)5月3日任樞密院議長,大正15年(1926年)10月28日依多年功勛被授予男爵爵位,列入華族。昭和3年(1928年)7月7日任議定官、兼王公族審議會總裁。倉富勇三郎樞相與樞府副議長平沼騏一郎都是對政黨政治持懷疑態(tài)度的人物,經(jīng)常和政黨內(nèi)閣發(fā)生對立。在昭和金融恐慌之際,昭和2年(1927年)4月樞密院否決臺灣銀行救濟緊急勅令案,從而推倒了第一次若槻禮次郎內(nèi)閣(憲政會內(nèi)閣)。

昭和5年(1930年)在《倫敦海軍條約》的批準問題上,倉富勇三郎倡導反對條約并試圖推翻濱口雄幸內(nèi)閣(立憲民政黨內(nèi)閣),但在元老西園寺公望和內(nèi)大臣牧野伸顯、特別是昭和天皇表明支持內(nèi)閣的姿態(tài)下,迫于壓力不得不屈服,樞密院批準了條約。之后,倉富勇三郎對政黨內(nèi)閣和國際協(xié)調(diào)外交路線持否定態(tài)度,對待九一八事變和五·一五事件中的軍部暴走,則對軍部抱持同情的姿態(tài)。這動搖了昭和天皇對他的信任,自知失去天皇信任的倉富勇三郎遂在昭和9年(1934年)5月3日以患眼病為理由辭任,并上奏推薦平沼繼任下屆樞府議長。但是,掌握人事奏薦大權的西園寺公爵對于倉富、平沼的國家主義和親軍部的心態(tài)很是反感,在西園寺推薦下,宮內(nèi)大臣一木喜德郎被任命為樞密院議長。深感憤慨的倉富在接受了“前官禮遇”(重臣)后引退故鄉(xiāng)過著隱居生活。然而,太平洋戰(zhàn)爭戰(zhàn)敗后,倉富勇三郎以年邁病重為由被免予追究戰(zhàn)爭犯罪嫌疑,昭和23年(1948年)1月26日,倉富勇三郎在失意中病死,享年95歲。

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憲政資料室藏有詳細、龐大的《倉富勇三郎日記》。

榮典

本國

1882年(明治15年)2月21日-正八位。

1883年(明治16年)2月13日-従七位。

1885年(明治18年)10月8日-正七位。

1891年(明治24年)12月23日-従六位。

1892年(明治25年)12月12日-正六位。

1893年(明治26年)6月29日-六等瑞寶章。

1897年(明治30年)5月31日-従五位。

1897年(明治30年)12月28日-勲五等瑞寶章。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雙光旭日章?銀杯一個。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 -銀杯一個。

1898年(明治31年)8月4日-正五位。

1899年(明治32年)6月20日-勲四等瑞寶章。

1903年(明治36年)5月21日-旭日小綬章?金杯一個。

1903年(明治36年)6月26日-勲三等瑞寶章。

1903年(明治36年)9月30日-従四位。

1908年(明治41年)8月20日-正四位。

1909年(明治天皇42年)4月18日-皇太子渡韓記念章。

1910年(明治43年)6月24日-勲二等瑞寶章。

1911年(明治44年)6月13日-旭日重光章。

1912年(大正元年)8月1日-韓國并合記念章。

1913年(大正2年)9月30日-従三位。

1913年(大正2年)12月27日-金杯汽車一組。

1914年(大正3年)4月30日-正三位。

1915年(大正4年)11月10日-大禮記念章。

1919年(大正8年)9月29日-勲一等瑞寶章。

1923年(大正12年)11月20日-従二位。

1926年(大正15年)10月9日-旭日大綬章。

1926年(大正15年)10月28日-男爵。

1928年(昭和3年)12月1日-正二位。

1928年(昭和3年)12月28日-旭日桐花大綬章。

1942年(昭和17年)1月15日-御紋付木杯。

外國

1909年(明治42年)10月26日-大韓帝國勲一等太極章。

1910年(明治43年)6月24日-大韓帝國韓國皇帝陛下南西巡幸記念章。

1910年(明治43年)8月28日-大韓帝國李花大勲章。

1934年(昭和9年)5月9日-偽滿洲國勲一等龍光大綬章。

著作

主要著有《倉富勇三郎日記》(全九卷)。倉富勇三郎從1919年1月至1947年12月的29年間詳細·克明地記錄自己的見聞,出自歷任宮內(nèi)省和樞密院高官的倉富勇三郎之手的信息量龐大的日記是能夠與《原敬日記》相匹敵的日本近代政治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它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篇幅最長大的日記,29年的時間里共記載了304冊日記薄,僅在1919年的一年時間里,就記載了45萬字。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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