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是加拿大的法律,其中規定了許多詳細的程序性權利,充分保證了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簡介
加拿大是在1917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導致各項開支劇增,從而促使聯邦政府考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其個人所得稅法的名稱就叫做《戰時所得稅法》(Income?War?Tax?Act)。這個名稱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稅法》所取代。《所得稅法》適用于該國聯邦和省級各種固定福利計劃。
具體應用
聯邦政府根據加拿大的《所得稅法》(簡稱“稅法”)征收所得稅。征收對象有個人以及其他納稅人,包括一般公司和信托公司,不管其是否加拿大居民。(根據加拿大稅法,合伙經營企業帶有左右相離性質,不作為納稅實體)。稅法由政府專管部門實施,即加拿大稅務局(Canada?Revenue?Agency,簡稱“CRA”)。
各省與地區政府征收所得稅參照聯邦應征收所得稅數額的百分比計算,或根據應納稅的收入以累進制計算稅率。后者大體上與按照聯邦稅法對納稅收入征稅的計算方法相同。
加拿大的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和各個省或地區政府征收。
加拿大的居民必須根據他們在世界各國所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加拿大不是根據其居民的國籍來課稅。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他有來自加拿大的收入或從加拿大獲得的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納稅,其收入主要包括:在加拿大的生意收入;在加拿大任職或受雇所獲得的收入;在加拿大出售“應納稅的加拿大資產”所獲得的收益。
非居民在加拿大所獲得的大部分被動性(投資性)收入,包括利息、紅利、租金、使用權費,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預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稅。
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據本人居住國與加拿大之間所簽訂的有關稅務條約減低或免除要繳納的所得稅。一些條約一般可以將應繳納所得稅的稅率降到5%、10%?或15%,而且對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機構”(例如,一個分公司)的企業對其獲得的營業利潤所要征收的所得稅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
通常情況下,一個非加拿大居民實體通過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開展商業活動和一個完全屬加拿大人,并在加拿大從事商業活動的子公司相比,兩者在加拿大繳納所得稅的情況差別不是很大。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