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包干是中國在特定歷史時期實施的一種企業管理方式,主要指在年度開始前,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企業的利潤上繳計劃,并將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企業按照核定的利潤數向國家財政上繳。當企業實際利潤超出核定數時,超額部分可能被分成或留歸企業使用;若實際利潤低于核定數,則差額部分通常由企業自行承擔。
發展歷程
利潤包干在中國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最初是在1981年至1983年間,針對部分企業實行的一種利潤分配方式。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尤其是1987年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大多數企業開始采用不同形式的利潤包干制度。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承包范圍有所變化,如1981至1982年的包干范圍為企業利潤,而在1983年第一階段利改稅期間,包干范圍擴大至大中型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利潤及虧損補貼。
承包形式
利潤包干的具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遞增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潤定額包干、固定比例上交、虧損企業減虧包干以及稅后利潤承包等多種形式。這些形式均旨在通過責任、權利和利益的緊密聯系,激發企業活力,提升經濟效益,確保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
實際案例
在實踐中,利潤包干的形式有時會結合具體的產業特點進行調整。例如,對于煤炭部和鐵道部這樣的特殊部門,它們的投入產出任務不僅包括了產量、投資和基建規模等方面,同時也包含了財務上的盈虧包干。在這種情況下,超支不補,節余則可以用于企業發展。
參考資料 >
利潤包干.MBA.2024-10-24
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的演進.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的演進.2024-10-24
利潤包干.利潤包干.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