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注冊標準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給予申請人的特定藥品的標準。依照此標準,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藥品注冊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四的規定。
材料目錄
提交材料
1. 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2. 證明性文件,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包材注冊證復印件。
3. 如有修改,需提供修訂的藥品說明書樣稿和詳細的修訂說明。
4. 如有修改,需提供修訂的藥品包裝標簽樣稿和詳細的修訂說明。
5. 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藥品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檢驗報告書。
對申請資料的要求
1. 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單項試驗、檢測、樣品試制、生產的,應與受托方簽訂合同,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 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文件應隨試驗資料一同提交。
3. 報送的資料應完整、規范,數據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應注明出處。
4. 照片應按需求附彩色或黑白照片。
5. 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符合相關規定,標簽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
6. 申報資料應按序號排列,使用A4紙張打印,每項資料獨立裝訂,整套資料裝入檔案袋。
審查流程
受理
申請人向省局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省局審查及資料移送
1. 修改藥品注冊標準、變更輔料、中藥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補充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 改變藥品生產場地、持有新藥證書申請藥品批準文號等的補充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5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并在3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藥品檢驗所可根據需要進行標準復核。
檢驗
藥品檢驗所應在收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在30日內完成檢驗并出具報告。
行政許可決定送達
省局收到國家局郵寄的行政許可決定后,將在5日內在省局網站上發布,若申請人10日內未領取批件,將通過電話通知申請人。
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資料所需的時間。
實施機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具體受理地點為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廳。
許可證件有效期與延續
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人應申請再注冊。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