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英文名:A holographed testament),又稱親筆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
自書遺囑起源很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以狄奧多皇帝敕令的形式予以承認。到了中世紀,自書遺囑在法國成為較為普遍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后來由《拿破侖法典》第969~970條正式確立,且無須見證人。在中國古代,民眾通過訂立遺書對死后的遺產等事務進行安排、處理。1930年,自書遺囑這一遺囑形式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明確作了規定。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為5種遺囑形式之一。
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第一、遺囑的全部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第二、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的效力存在爭議,具體情況需視證據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名詞定義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形式較為簡單,可以隨時設立,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且在眾多的遺囑形式當中自書遺囑是最便捷有效的辦法。
歷史發展
自書遺囑起源很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以狄奧多皇帝敕令的形式予以承認,但彼時還尚未被法典采納。到了中世紀,自書遺囑在法國成為較為普遍的遺囑形式。在法國習慣法中,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參加,這與現代民法上規定的自書遺囑訂立要求有所不同。自書遺囑后來由《拿破侖法典》第969~970條正式確立,且無須見證人。此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都不要求訂立自書遺囑有見證人參加,只有極少數國家依然要求訂立自書遺囑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參加。
在中國古代,民眾通過訂立遺書對死后的遺產等事務進行安排、處理,這已成為一種習慣,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訂立的遺書還有特定的名字,如皇帝所立的遺書稱為“遺詔”。中國古代的這種遺書與近現代民法上的自書遺囑存在較大的不同,因為此類遺書不只對遺產進行處理,還現定宗祧繼承人、世襲地位繼承人及其他事務,而且遺書的訂立和執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加以規范。1930年,自書遺囑這一遺囑形式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明確作了規定。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為5種遺囑形式之一,立列公證遺囑之后。
基本要求
遺囑人制作自書遺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遺囑人應親筆書寫遺囑全文。這是自書遺囑最主要的形式要件要求,也被稱作自書遺囑的本體要素。訂立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使用鋼筆、毛筆等書寫工具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得采用打印、印刷、鉛印或由他人代寫的方式進行,因為親筆書寫,會明顯帶有個人書寫特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遺囑內容被惡意篡改或偽造,保障遺囑人的最終意愿得到尊重和維護。至于書寫的載體則在所不問,在紙張書寫當然是常態,在墻壁上、衣服上,甚至特殊情況下,寫在手掌心上亦可。
第二,遺囑人應親筆注明具體的時間(年、月、日)和地點。遺囑人在完成遺囑全部內容后,應當在遺囑全文的結尾處注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即年、月、日、一些國家還規定記明地點。明確規定注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可以有效辨明遺囑人在制作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幫助確認多個在內容上自相矛盾的遺囑制作的先后順序,從而確定哪份遺囑最終應被認定為有效的遺囑。
第三,遺囑人應親筆簽名。親筆簽名是自書遺囑生效的本質性待征,親筆簽名,不僅能夠避免遺囑被他人惡意偽造或篡改,同時還意味著遺囑人的最后確認,因此,只有經過遺囑人親筆簽名的自書遺囑才有可能成為有效過費囑;否則,即使其他要件滿足也是無效的。
第四、自書遺囑如需要涂改、增加或刪除某些內容,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明確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并且還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親筆簽名。如果未依上述規定對已制作的自書遺囑的內容進行了涂改、增冊,遺囑將視為未變更,保持其原效力。由于遺囑不僅涉及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問題,還會極大地影響遺囑人及其他遺囑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書寫的遺囑應當字跡清晰、意思明確具體,應該盡量避免涂改、增刪,從而有效保證遺囑體現遺囑人的內心真意。由此,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上簽名,含義有兩層:其一,在遺囑落款處的簽名,是遺囑全文書寫完成后,遺囑人親筆簽名,鄭重承認遺囑為本人所寫在遺囑上留下遺囑人的人格痕跡。其二,在涂改、增刪處簽名.確認涂改或者增刪的內容為遺囑人本人所為,是對遺囑內容的修正。
自書遺囑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上條件,以充分維護遺囑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遺囑人生前在日記或信件中提到的關于自己死后財產處理的內容,如果沒有形成單獨的遺囑文書或遺囑處分不明確,無法滿足上述條件,不能證明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不能視為自書遺囑?!?/p>
特征
自書遺囑的特征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打印的不屬于自書遺囑;須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須注明年、月、日。
法律效力
因遺囑是遺囑人單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發生效力的民法行為,由于當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自證,故為了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死后遺產的真實意思,法院應當從嚴把握遺囑形式要件在認定效力方面的規定,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遺囑應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規定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并親自簽名。如有增減、涂改,應注明增減、涂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外,第3條還規定:蓋章和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要用指印或其他符號簽名,須有兩名見證人證明并簽名,才能與本人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國家
德國
《德國民法典》第2247條對自書遺囑作了明確的規定:“(1)被繼承人可以以親筆書寫并簽名的表示立遺囑。(2)被繼承人應在該表示中寫明其在何時(年月日)和何地將它做成記錄;遺囑中記明日期和地點。(3)簽名應包含被繼承人的名和姓氏及字。被繼承人以其他方式簽名,且這一簽名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的簽名人身份及其表示的認真性的,此種簽名與遺囑的有效性不相抵觸。陳述事實的,此種遺囑有效。(4)未成年人或不能閱讀所書寫的文字的人,不得依前3款的規定立遺囑。(5)依第1款做成的遺囑未包含立遺囑的時間的任何說明,且因此而發生關于它的有效性的疑問的,僅在可以其他方式就立遺囑時間做出必要的確定時,若遺囑沒有記明遺囑訂立的時間并由此產生合理的懷疑,若能以其他方式證明遺囑訂立的時間,該遺囑才能視為有效。未包含關于立遺囑地點的任何說明的遺囑,準用前句的規定。若不能證實的遺囑可能無效。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未記明遺囑訂立地點的情況。”該規定全面且合理,故我們全文照錄在此。
法國
《法國民法典》將自書遺囑規定為通常遺囑中的一種形式,其在第97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全部內容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注明日期并簽字。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法國最高法院的解釋還對其作了補充規定:(1)遺囑只能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得采用打字機書寫或復印等方式。(2)遺囑存在受益人的,必須在遺囑內容中明確指出受益人姓名和具體的受益范圍。(3)遺囑日期應當精確,包括年、月、日。但若注明的日期有缺項的,如果可以根據遺囑內容或其他相關事項確定真實日期的,該日期有效。(4)遺囑人親筆簽名不得先于遺囑文本,且簽名與正文應分開。遺囑上沒有簽名的,不得用其他具體情形代替。
日本
《日本民法典》將自書證書遺囑規定為普通遺囑方式中的一種?!度毡久穹ǖ洹返?68條對自書證書遺囑方式作了規定:(1)依自書證書為遺囑的,進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日期及姓名,并加蓋印章。(2)自書證書變更的,遺囑人除非指明其處所,附記其變更之旨,特別對此簽名,并在變更之處上蓋章外,不發生其效力。日本對自書遺囑成立要件要求比較嚴格,不僅要求遺囑人親筆簽名還要求加蓋公章,在這點上與其他國家的規定有所不同。
文書范本
立遺囑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人經過慎重考慮,對本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作以下安排:
一、我去世后,所有我的遺產均由我的配偶xx繼承,其他人均不得繼承。
二、如我去世,我的配偶先于我或者同時與我去世,則我的遺產只由我的兒子xxx個人繼承,遺產均由××個人繼承,歸xxx個人所有,與xxx的配偶無關。
三、我的遺產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中屬于我個人的部分:
1.xx公司的股份;
2.房產;
3.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信托產品、保險收益、債權、國債等;
4.現金;
5.文物字畫;
6.貴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
7.其他財產。
特立此遺囑
立遺囑人(簽名):
日期:
以上資料來源于:
相關案例
自書遺囑沒有親筆書寫 判令無效
徐宏(化名)和妻子名下有兩套房產,妻子生前曾立下遺囑,約定在任何一方逝世后,其依法所得份額全部歸屬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贍養的實際情況,全權處置。徐宏稱,該遺囑是妻子去世前在電腦上打好并打印出來的,兩人簽名后,還蓋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兒徐俐不認可這份遺囑,認為該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徐宏出示的遺囑,抬頭明確為“遺囑”,內容為遺囑人死后的財產歸屬問題,因此其應為“遺囑”而非普通的“遺書”。該份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中遺囑人親筆書寫的要求,徐宏也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是由妻子親自打字打印出來。最后,該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求,沒有兩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因此,法院認定該遺囑為無效遺囑。
自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董濤華(化名)與董霞如(化名)共同生育三子女,兩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一套。由于董霞如先于董濤華亡故,且并未留有任何遺囑。而董濤華在2015年留下自書遺囑一份,并于2018年因病過世。董霞如遺產發生法定繼承,繼承人為丈夫董濤華及三名子女;而董濤華遺產發生遺囑繼承,該遺囑中載明:房屋中屬于董濤華的房產,由長女繼承。次子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遺囑形成時間久遠,不能確定是否為董濤華所寫。長女申請對父親董濤華的遺囑筆跡進行鑒定。經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一份,證明董濤華遺囑為其親筆書寫。
法院判決結果:董霞如遺產按法定繼承,由丈夫董濤華及三子女共同繼承;董濤華遺產按遺囑內容繼承,由長女一人繼承。本案中,可以確定遺囑上有被繼承人董濤華的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被繼承人在2015年書寫遺囑時精神狀態良好、頭腦清晰,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該自書遺囑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參考資料 >
自書遺囑這樣寫才有效!.澎湃新聞.2025-04-02
如何認定遺囑效力?.中國法院網.2025-04-02
自書遺囑如何認定與使用.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2025-04-02
立遺囑多些講究少些忌諱 廣州市民本月可報名體驗立遺囑全流程.廣州市人民政府.2024-03-06
以案說法·女性維權課堂丨自書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澎湃新聞.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