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于2008年9月1日首次發布,并經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訂。該辦法旨在規范股權出質登記行為,其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適用于以持有的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和Inc.股權出質的情況,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已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則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登記辦法內容
第一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二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以及出質股權的數額。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第四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質權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應提交《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出質人持有的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復印件、質權合同、出質人及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當出質股權數額變更,或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時,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時,應提交《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應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補充合同;若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則應提交相應證明文件和更改后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條
當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當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其他法定情形導致質權消滅時,應申請辦理撤銷登記。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時,應提交《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及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申請當日完成登記手續并發放登記通知書。通知書上應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現場告知申請人并退還申請材料。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股權出質登記事項,以便公眾查詢。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錄錯誤,登記機關應及時更正。
參考資料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西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2024-11-07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是否都可以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廣西河池宜州區人民政府.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