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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強
來源:互聯網

黃代強,出生于1962年2月13日,男,漢族,文強黑惡“保護傘”骨干人員之一,曾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副總隊長。

2003年至2008年,黃代強通過文強妻子周曉亞請托文強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2003年,黃代強受文強“幫助”,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黃代強先后十次送給文強、周曉亞人民幣8.3萬元及OMEGA牌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1.2萬元。2010年4月14日,黃代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220萬元。黃代強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5月2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此后黃代強獲多次減刑。2017年12月29日,黃代強因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再次獲得減刑機會,被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人物經歷

早期經歷

1962年2月13日,黃代強出生。

犯罪經過

2000年至2008年,重慶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在先后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伙同黃代強等骨干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并多次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錢財。

2003年至2008年,黃代強通過周曉亞請托文強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2003年,文強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黃代強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總隊副總隊長提供幫助。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黃代強先后十次送給文強、周曉亞人民幣8.3萬元及OMEGA牌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1.2萬元。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間,賄賂過文強的袁元為逃避治安檢查,拉攏黃代強一起“開公司”,幫忙對重慶賽福貨運有限公司改裝車輛進行注冊登記。但黃代強在公司注冊之初找人籌錢注資后即把資金悉數撤走,此后袁元一直向“股東”黃代強支付工資。黃代強和前妻離婚后,這筆錢被用作其前妻帶小孩的費用,每個月都從賽福公司領取5000元的工資。除此以外,黃代強還兼任九龍坡區天潤總裁10年。天潤(所有據點對外都是正當的酒店餐營,對內實際上全都是搞的黃、賭、毒)經營期間平均每年的非法所得上千萬元,票據因兩次故意放火被毀。黃代強在知情人身上強制注入毒品,將其從十幾樓推下,使得十幾年的經營所得全被他個人非法占有。任職期間,黃代強所繳的槍支從未上交,全部占為己有。

受到處罰

2010年4月14日,黃代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黃代強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5月2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2017年12月29日,黃代強因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再次獲得減刑機會,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黃代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案件審理

一審

2010年4月14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及其手下的所謂“三大金剛”黃代強、趙利明、陳濤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副總隊長黃代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220萬元,對違法所得256.557974萬元予以追繳。

二審

一審完成后被告人黃代強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終字第2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2日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減刑

此后黃代強多次獲減刑,于2012年6月25日獲減刑一年十個月,于2014年7月11日被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2月19日又被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應于2025年10月13日刑滿。

2017年12月5日,執行機關重慶市九龍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案件。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檢察人員出庭履行職務,罪犯黃代強及重慶市九龍監獄工作人員到庭參加審理。執行機關重慶市九龍監獄以罪犯黃代強能認罪悔罪,聽管服教,遵規守紀,認真學習,勞動改造較好,有悔改表現為由,提請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對重慶市九龍監獄提出對罪犯黃代強減刑的意見和證據沒有異議。經審理查明,罪犯黃代強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該事實有重慶市九龍監獄《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在案佐證。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黃代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并獲得行政獎勵,確有悔改表現。黃代強系職務犯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2017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因黃代強在服刑期間獲得表揚五次的行政獎勵,故而為罪犯黃代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參考資料 >

文強“骨干心腹”黃代強再獲減刑,這一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澎湃新聞.2023-11-15

文強“骨干心腹”黃代強再獲減刑,這一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百家號.2024-03-11

文強何以成重慶最大“黑保護傘”.新浪網.2024-03-11

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一審被判死刑.宜春市紀委監委.2024-03-11

→新聞.上海政法綜治網.2024-03-11

重慶打黑大案開審 黑金帝國揭開真相.新浪財經.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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