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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法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是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法官的素質,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文件。該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同年2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該法案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法官的素質,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權限的暫行規定、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職責

第五條

法官的職責包括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了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履行與其職務相應的職責。

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等多項義務。

第八條

法官享有多項權利,如不受干涉地審判案件、獲得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等。

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

擔任法官須具備中國國籍、年齡、政治立場、良好素質和品行、健康狀況等條件。對于已任職的法官,若不符合學歷要求,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訓。

第十條

有犯罪記錄或被開除公職者不得擔任法官。

任免

第十一條

法官職務的任免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同級別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其他審判人員的任免程序有所不同。

第十二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應經過公開考試和嚴格考核,選拔德才兼備的人選。院長、副院長等職位應優先考慮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選。

第十三條

法官有特定情況時,應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十四條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等職務,也不得兼任律師。

任職回避

第十五條

法官之間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法院或審判庭擔任特定職務。

等級

第十六條

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第十七條

法官的等級評定依據職務、德才表現等多個因素。

第十八條

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考核

第十九條

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法官的考核應客觀公正,結合領導和群眾意見,綜合平時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考核內容涵蓋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等方面,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

培訓

第二十四條

法官應接受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

國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

第二十六條

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獎勵

第二十七條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法官有特定表現的,應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九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懲戒

第三十條

法官不得有特定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法官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第三十三條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保險福利

第三十四條

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晉升工資。

第三十六條

法官享受國家規定的審判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

辭職辭退

第三十七條

法官要求辭職,應提出書面申請,依程序免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

法官有特定情況的,可以予以辭退。

第三十九條

辭退法官應依程序免除其職務。

退休

第四十條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法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申訴控告

第四十二條

法官對法院關于本人的處分不服,可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復議并向上級機關申訴。

第四十三條

法官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控告。干涉法官審判工作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如實反映情況。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法官處分錯誤的,應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法律責任。

法官考評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設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指導法官的培訓、考核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組織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全國統一考試。

第四十七條

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參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的管理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學法律 |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0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聞客戶端.2024-08-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附全文).微信公眾平臺.2024-08-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四川人大網.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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