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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坪和威化島經濟區法》是由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于2011年12月3日頒布的一項法律規定。
法律條款
該法律包含74個條款,規定了黃金坪地區的開發重點在于信息產業、輕工業、農業、商業和旅游業,采用整體租賃和綜合開發經營模式。而威化島的開發則應遵循威化島開發計劃,具體的開發方式將由開發當事人協商確定。此外,法律還允許外國法人、個人及經濟組織在經濟區內投資,建立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實體,并享有自由開展經營活動的權利。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在土地利用、勞動力雇傭、納稅和市場準入方面提供優惠條件,并對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產具備國際競爭力產品的企業提供額外獎勵。同時,法律確保投資者的財產權益受到保護,不會被國家征用,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且在這種情況下,將會提前通知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的價值進行及時、充分、有效的賠償。對于企業的所得稅率,一般為決算利潤的14%,但對于獲得特別獎勵的企業,稅率降至10%。如果企業計劃投資超過十年,則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若企業將其利潤用于再投資、增加資本或成立新的企業,并持續運營五年以上,那么再投資的部分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將退還50%。
參考資料 >
中朝兩個經濟區開發合作聯合指導委員會召開會議.中國政府網.2024-09-20
朝鮮經濟特區法規解讀(二).搜狐網.2024-09-20
朝鮮經濟特區法規解讀(一).搜狐網.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