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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正文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應在3日內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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