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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法
來源:互聯網

重置成本法,又稱成本法,是一種資產評估方法,通過計算被評估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然后扣除其各項損耗,來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這種方法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后的差額,以此來確定評估對象的現實價值。

基本原理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為:

評估價值 = 重置成本 - 實體性貶值 - 功能性貶值 - 經濟性貶值

評估價值 = 重置全價 × 成新率

實體性貶值率、功能性貶值率與經濟性貶值率之和稱為總貶值率或綜合貶值率。因此有:

評估價值 = 重置成本 × (1 - 綜合貶值率)

評估程序

重置成本法的評估程序分為四步:

1. 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實體特征等基本情況,用現時(評估基準日)市價估算其重置全價。

2. 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總使用年限

3. 應用年限折舊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資產的有形損耗和功能性損耗。

4. 估算確認被評估資產的凈價。

應用條件

重置成本法的應用需要滿足以下四個前提條件:

1. 購買者對擬行交易的評估對象,不改變原來用途。

2. 評估對象的實體特征、內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用必須與假設重置的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3. 評估對象必須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復制的,不能再生、復制的評估對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4. 評估對象必須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具有陳舊貶值性的資產,否則就不能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適用范圍

重置成本法適用于可復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購買的,具有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特性的單項資產,如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以及具有陳舊貶值性的技術專利、版權等無形資產。此外,也可用于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如賓館、劇院、企業、車間等。但對于與整體資產相關的土地,則不適合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

優缺點

優點

重置成本法是國際上公認的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在評估不存在無形陳舊貶值或貶值不大的資產時,只需確定重置成本和實體損耗貶值,且這兩個評估參數的資料較易收集。因此,在評估單項資產和沒有收益、市場上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例如:學校、醫院、教堂、公路、橋梁、涵洞等)時,重置成本法具有重要價值。

缺點

重置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主要包括:

1. 在市場上不易找到交易參照物的和沒有收益的單項資產,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情況并不常見,因此重置成本法的應用有一定限制。

2. 對于整體資產的評估,需要將其分解為多個單項資產,并逐一確定重置成本、實體性陳舊貶值及無形陳舊貶值,這使得評估過程較為繁瑣,有時會出現重復或遺漏。

3. 無形陳舊貶值的概念較為抽象,涉及現實和未來、內部和外部許多難以量化的各種影響因素,且需要結合收益現值法來評估。

4. 使用重置成本法評估資產時,容易忽略無形資產,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還需要使用收益法或市場法進行驗證。

5. 整體資產包含不同類型的部分,有些部分并不適合使用重置成本法評估。

6. 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時,需要對評估對象的功能性及經濟性貶值做出判斷,其中超額營運成本會對買方產生持續的經濟懲罰,其造成的貶值需要借助收益現值法計算公式來確定。

參考資料 >

中評協關于印發《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的通知.中華會計網校.2024-10-25

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10-25

復原重置成本.會計百科.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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