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互聯網
香港護士管理局前稱護士管理委員會。護士管理委員會在1931年《護士注冊條例》首次制定時被命名。《1997年護士注冊(修訂)條例》把護士管理委員會改名為護士管理局,并擴大其代表性,鼓勵同業更積極參與業界事務。護士管理局于1999年5月3日成立。
主要職能
1.負責為具有任何護士專業學科資格而有意注冊或登記的人士進行注冊或登記;
2.根據《條例》規定,就注冊或登記目的而認可護理訓練課程;
3.厘定根據《條例》所舉行的執業資格試及所有護理訓練考試的標準,并負責舉辦該等考試;
4.根據《條例》規定,對護士行使規管及紀律處分權力。
參考資料 >
香港護士管理局序言.香港護士管理局.2022-08-08
目的及職能.香港護士管理局.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