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根據《云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屬于省政府直屬機構,整合原省政府金融辦公室的職責和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有關金融監管職責;重新組建的省能源局屬于省政府直屬機構,整合原省能源局、原省煤炭工業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的相關管理職責;將原省移民開發局更名為省搬遷安置辦公室,作為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副廳級事業單位。
歷史沿革
1990年初,省政府下發云政發〔1990〕65號文件,決定成立省人民政府移民搬遷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移民辦”,正處級),機構設立在省土地管理局,并將原省人民政府支援漫灣水電站建設辦公室職能并入省移民辦。2000年組建省國土資源廳時,省移民辦被列為廳屬事業單位。
2002年,省政府下發云政發〔2002〕114號文件,將省移民辦調整為副廳級事業單位,對外使用云南省移民開發局牌子,仍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并明確了職能職責(云編〔2003〕3號)。
2004年,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云南省移民開發局調整為省人民政府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實行獨立的人事和財務管理,繼續保留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遷辦公室牌子,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并明確了職能職責(云編〔2004〕24號)。
2006年,省委常委第109次會議決定,將省移民開發局機構規格由副廳級調整為正廳級,仍作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云編〔2006〕7號)。2010年省編委以云編〔2010〕16號進一步明確調整了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職責。并下達云南省移民開發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為75名,其中局長1名(正廳級),副局長4名(副廳級),紀檢組長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
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協調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配合主體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的編制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編制過程進行監督。
(三)負責將省級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移民安置工作協議中的具體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州(市)人民政府及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撥付和管理,按省政府要求管理使用好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獨立費用。
(四)審查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或核準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庫淹沒區實物指標調查細則、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負責審批省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或核準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
(五)審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計劃,監督、檢查州(市)、縣(市、區)移民機構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和移民安置年度計劃開展工作。審核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的重大設計變更。對綜合設代、綜合監理、獨立評估工作進行委托、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組織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圍堰截流、下閘蓄水、竣工等階段移民安置進行專項驗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展移民安置驗收工作。
(七)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報批和扶持人數指標的下達。
(九)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審批工作室;負責重點扶持項目的立項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指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大中型水庫稱快后期扶持工作和小型水庫移民的幫扶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
(十一)加強移民資金管理,負責移民資金的分配計劃和調控,負責安排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十二)負責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規劃實施情況和重大項目進行稽察。
(十三)處理移民來信來訪,配合有關部門和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庫區、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
(十四)協調處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省、州(市)移民干部的培訓工作,指導全省移民干部的業務培訓。
(十六)負責全省移民業務統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能源局和省搬遷安置辦掛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