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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來源:互聯網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訂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基本內容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與生育

第三章 表揚與獎勵

第四章 限制與懲處

第五章 手術假期與保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計劃生育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加速現代化建設的進程,關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榮。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長,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關于“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

第二章 結婚與生育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點是少生。晚婚年齡應是:女子,二十三周歲以上;男子,農村二十五周歲以上,城市二十六周歲以上。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生育,稱為晚育。少生即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按人口計劃安排生育第二胎,間隔期必須在四周年以上。再婚夫婦雙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兩個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后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第四條 男、女青年結婚前,必須學習本《條例》,在本單位接受節育知識的教育,并領取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晚婚年齡規定要求登記結婚者,應教育勸阻,使其自覺實行晚婚。

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否則不論男女,均令退學。

學徒工、練習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學徒期間不按晚婚年齡結婚者,得令其退學。

第五條 各地區(自治州)、市、縣,都要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城市的區和農村的公社要按上級下達人口計劃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審批生育名單,對女性特別晚婚者,優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單位落實到人。無生育計劃指標的,應在政府指導下因人制宜落實節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

第六條 自治州(縣)的漢族要執行本條例。對少數民族,鼓勵計劃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標。要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宣傳節育知識。對有節育要求的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三章 表揚與獎勵

第七條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經育齡夫婦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由公社、區和相當縣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審查發給“獨生子女優待證”。優待辦法分兩種,任由選擇,中途不變。第一種,小孩免收托幼費至七周歲,學校免收學費從小學至高中,享受公費醫療至十四周歲。第二種,干部、職工、城市無業人員的子女每月獎給五元,直至十四周歲。農村社員的子女,由生產隊每月獎給四至六個勞動日的工分至十四周歲。各單位還可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適當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費用開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經費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項目中的“其他福利補助費”;企業單位在企業基金中支付;集體企業單位在公益金中開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單位發給,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單位發給。城市無業人員的獨生子女享受公費醫療或每月發給五元獎金和農村社員的獨生子女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二)孩子口糧,農村按基本核算單位每人平均口糧分配;按兩個人份額分給自留地。城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住房,并享受兩個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品按兩個孩子的定量供應。

(三)母親產后享受三個月的產假待遇。

(四)獨生子女的父母,農村在選派社員搞工副業時應優先安排。興建房屋時,生產隊優先解決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勞動力優先照顧。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第二個孩子者,由本單位扣回所享受的費用。

第八條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年老退休時,干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加發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發退休金的不另加發。農村社員年老,喪失勞動力時,生產隊每月補貼五個勞動日的工分。

第九條 終身無子女的干部、職工,年老退休時,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發給。農村社員喪失勞動力時,按五保戶給予照顧。有條件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可以實行養老金制度或供給制,并積極辦好敬老院。政府和集體要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于當地社員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條 自覺實行晚婚者給予表揚。晚婚后自覺晚育者,每推遲一年,適當發給獎金,費用的開支按第七條第(一)項辦。

第十一條 本條例公布實施前只生兩個孩子的城鎮居民、干部、職工,其子女不必上山下鄉,已經下鄉的,招工時可優先招收。

第十二條 對計劃生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授予先進集體的光榮稱號和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企業單位可以增加千分之二的利潤提成基金用于獎勵。

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干部、科學技術人員、醫務人員、赤腳醫生,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農村的計劃生育積極分子,因開展計劃生育工作誤工,由生產大隊或生產隊給予誤工補貼。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改變重男輕女的舊風俗,實行婚事新辦,積極鼓勵男社員到有女無兒戶的所在生產隊結婚落戶,有女無兒戶的老人也可以遷到其出嫁的女兒的生產隊居住,在政治上、經濟上和本隊社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阻撓、刁難、歧視。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間視為直系親屬。農村有女無兒戶的女兒和城鎮男干部、職工結婚,允許女方及其子女的戶籍留在本隊,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工人退職退休后,其女兒、女婿有按規定頂招的權利,有女無兒戶父母,可以享受其女兒或女婿直系親屬勞保醫療待遇。

第四章 限制與懲處

第十四條 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征收超計劃生育費:

(一)凡生第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女者(包括給人撫養的或抱養別人的小孩),從懷孕第四個月起直至十四周歲止,征收超計劃生育費。

(二)生第二個子女和第一個子女間隔不足四年者,從懷孕第二個子女第四個月起至第一個子女滿四周歲期間征收超計劃生育費。

(三)非婚生育是違法行為。對非婚生育者,從懷孕第四個月起到取得結婚證明書后九個月期間,征收超計劃生育費。

征收辦法:干部、職工分別征收男女雙方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農村社員分別征收男女雙方勞動工分(按基本核算單位勞動力全年平均工分計)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單位在分配時從本人勞動工分中扣除;城鄉個體小商販、手工業者、無業人員(包括港澳同胞、華僑家屬),由居民委員會、生產隊根據以上原則征收。所征收的工資、工分歸本單位作為福利費、公益金。

凡生三個以上子女的,從第四個子女算起,每多生一個,多征收超計劃生育費百分之五。

第十五條 超生子女,從出生起到十四周歲止的口糧價格,屬生產隊分配口糧的,按超購糧價格計算;由國家供應的城鎮非農業人口,農林牧漁場、經濟作物區、缺糧隊的統銷糧和定銷糧,均按議價糧價格供應。

第十六條 凡生第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女和非婚生育的干部、職工,男女雙方三年不得提級提職、不得評獎。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難者,不給予補助。農村社員不安排搞社隊工副業。

第十七條 超生子女從出生至十四周歲,除布票外,不發給各種商品、副食品的計劃供應票證。農村不分配農副產品實物。

第十八條 超計劃懷孕者,其孕期檢查、接生和住院等一切費用自理。超計劃生育者不發產假工資、不記工分。第三個和三個以上的子女,不得享受家屬統籌醫療、合作醫療和直系親屬勞保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吃國家供應糧的社隊廠場等單位,按國家下達人口增長指標,確定糧食供應總額,多生不增,少生不減。

第二十條 城鎮住房的分配標準,以每對夫婦兩個子女為限;農村住宅基地的分配,亦按每對夫婦兩個子女為限。超過者一律不增加。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在評比先進集體時,均應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重要條件之一。突破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的企業單位應減少千分之二的利潤提成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非法取環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教育不改、影響很壞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散布謠言,打擊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積極分子等破壞計劃生育者,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惡果的,依法懲處。

第五章 手術假期與保健

第二十三條 施行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日起,休息三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后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當天休息一天。

(三)輸精管結扎,休息七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十四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十七天。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三十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二十一天。

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決定。

第二十四條 接受計劃生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期間,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干部、職工的工資由原單位照發。農村社員工分由所在隊照記。臨時工、合同工的工資由雇請單位發給。不影響全勤評獎。關于手術費用的開支,享受公費醫療的在公費醫療費中開支;享受勞保醫療的在勞保醫療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由所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臨時工、合同工由雇請單位負責支付;城鎮無業居民、農村社員由計劃生育經費開支。

實行結扎或人工流產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營養補助,城鎮無業居民由民政部門在救濟費中給予補助。

結扎手術后,醫生認為個別必須由對方或他人停工護理時,經單位領導批準,護理人在護理期間的工資照發,工分照記,不影響全勤評獎。

第二十五條 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在施行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或嚴重殘廢,要求再生育者,憑單位證明,給予免費施行吻合手術,過去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不扣回。不再生育者可享受第九條待遇。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擔負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定期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組織交流經驗,不斷提高手術質量。各級醫院、婦幼保健院要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指導門診和病床,認真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同時,做好婦幼保健工作。

大隊配備一名女赤腳醫生,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婦幼衛生工作。

經縣以上技術小組鑒定,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確因計劃生育事故引起后遺癥者,衛生部門要負責治療。需要休息的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其費用開支與節育手術費報銷辦法相同。因節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村社員、城鎮居民,采取集體幫助和民政部門給予適當救濟的辦法解決。國家干部和職工,可按照工傷事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各級政府、群眾團體、軍隊、人民公社、企事業單位都有宣傳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要加強檢查督促,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如不貫徹執行,而嚴重影響控制人口增長,經上級幫助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單位領導人和有關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以至處分。各級計劃生育工作部門要負責監督實施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 今后,有關計劃生育獎懲等事項,均以本《條例》為準。各單位可以按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經過群眾討論,訂出必要的措施和公約共同遵守。過去各級所訂的關于計劃生育規定和群眾公約如與本條例不相抵觸,可以繼續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條例適用于駐廣東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部隊、中央駐廣東所屬單位。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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