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財產是一種法律法規。
針對1980年夫妻財產制立法技術上的缺失、規范內容上的疏漏和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呆板,法學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
內容介紹
幾經討論,于1990年代中期形成共識;司法實踐與此呼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諸多擴張性、創設性解釋。反映當代家庭結構及其財產運行規律,總結實踐經驗,應對社會的發展和夫妻財產關系的變化,尊重和采納學界的合理建議,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特別突出的改進。
夫妻婚姻關系
依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此外,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應為共同財產。
有限共同財產
與有限共同財產制相對應,明確界定了個人所有財產。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基本建立制度
與法定財產制相對應,基本建立了約定財產制度,規范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選擇范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的補償制度。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平等處理權
關于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第17條第2款)、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第39條)和離婚時債務的清償(第41條)三個重要法律問題,新婚姻法基本沿用了80年婚姻法的規定。其中,對離婚時財產分割,仍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協議處理的原則;二是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的原則;三是體現特殊保護、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的原則。鑒于農村普遍存在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不僅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而且承包經營的收益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的主要財產來源,所以新婚姻法第39條第2款專門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新增內容反映了當前農村實際,立法旨意在于保護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傳統婚配模式下離婚婦女對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種權益。
設置法律規定
為強化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督促和引導共同財產權的合法行使,確保共同財產對婚姻家庭的經濟功能的有效釋放,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引進民法調整方法,設置了不正當行使共同財產權的民事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其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