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勃羅梭(全名:切薩雷·龍勃羅梭,英文名: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刑事人類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龍勃羅梭出生于意大利維羅納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58年,龍勃羅梭在帕維亞大學獲醫學博士學位,1859年從軍當軍醫。1862年至1871年,龍勃羅梭任意大利帕維亞大學教授,后任都靈大學精神病學、法醫學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長。自1872年起,龍勃羅梭擔任獄醫,在此期間,他接觸了各種各樣的犯人、監獄保存的罪犯檔案以及豐富的犯罪統計資料,這為其后來的理論研究奠定了基礎。1876年,龍勃羅梭再次回到都靈大學任教,先后擔任法醫學、公共衛生學、精神病學、刑事人類學教授,對犯罪學進行了系統的研究。1909年10月19日,龍勃羅梭在都靈突然去世。
龍勃羅梭認為,社會存在天生犯罪人,他們有著與生俱來的身體構造等方面的特征,如頭蓋骨異樣等等,這種人在犯罪的人中占相當高的比例,在精神方面也有某些特征,如精神發育不正常、殘忍等等。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代遺傳和墮落造成的,對他們應采取預防措施,后來,他一定程度地改變了該觀點,承認社會因素也可能造成犯罪。他對犯罪學的發展、近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都做出了貢獻,在國際學術界享有較高聲譽和影響。
龍勃羅梭著作多達300余種,其中代表作為《犯罪人論》《精神病學中的天才》《精神錯亂與變態》《法律精神病學鑒定》《古代與近代的犯罪》《女性犯罪人:賣淫者及普通婦女》《天才與精神錯亂》等等。
人物簡介
龍勃羅梭曾任軍醫、精神病院院長、都靈等大學的教授。重視對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比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關系,運用人類學的測定法作為研究精神病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人的方法,對于犯罪人的頭蓋骨和人相,特別加以注意。
人物生平
1835年11月6日,龍勃羅梭出生于意大利維羅納的一個猶太人家庭。他在父母中的5個孩子中排行第二。
1852年至1854年,龍勃羅梭在帕維亞大學學習。
1855年至1856年,龍勃羅梭在維也納大學學習,并且對病理學產生了興趣。這種興趣逐漸發展為持久的雖精神病學的職業性研究,使龍勃羅梭有可能對腦解剖學和腦生理學進行深入研究。
1858年,龍勃羅梭從帕維亞大學獲得醫學學位。
1859年,龍勃羅梭發表了關于呆小癥的初步研究,該項研究作為博士論文,使龍勃羅梭在同年獲得了熱那亞大學的外科學學位。同年,意大利與奧地利爆發戰爭,龍勃羅梭投筆從戎,擔任軍醫,直至1863年辭職。戰爭中的和平間隙,他便對圣尤菲米婭醫院的精神病人進行了臨床研究,并于1862年兼任了帕維亞大學的精神病學及病理學講師;戰后,他開始對3000名士兵進行系統的觀察和測量,還利用兼管帕維亞醫學院的機會用人類學方法觀察、測量、比較精神病人和在精神病院關押的犯罪人。
1864年,龍勃羅梭被任命為帕維亞大學精神病學教授。隨后他發表的第一篇論文是《天才與精神錯亂》,該論文于同年被擴充為同名著作并出版。
1869年,結婚。
1870年,龍勃羅梭被任命為佩薩羅(Pesaro)地方的精神病院院長。當地有一座大型監獄,龍勃羅梭用一年時間在監獄中潛心研究。次年,龍勃羅梭在解剖一個犯人時,在其頭蓋骨上發現了中央枕骨窩,后者被認為是某種低等動物腦部才有的形態特征,成為研究上的一個突破。
1872年,龍勃羅梭發表論文《對400名威尼斯犯人的人體測量》,提出了一種假說:犯罪人生來就具有犯罪本能。同年,加羅法洛和菲利也發表了有關犯罪行為的這方面的論文。故,有人將這一年視為犯罪人類學產生的年代。
1876年,龍勃羅梭成為都靈大學法醫學和公共衛生學教授,他并于同年發表代表作《犯罪人:人類學、法理學和精神病學的思考》,也就是《犯罪人論》。
1880年,龍勃羅梭在菲利和加羅法洛的協助下,創辦了《精神病學,犯罪人類學和刑罰學檔案》,作為宣傳犯罪人類學領域的思想學說的陣地。此后的日子里他繼續著自己的研究,著作頗豐。
1906年,龍勃羅梭獲得法國政府授予的第三級法國榮譽勛位,并在法國創辦了犯罪人類學博物館。
1905年,美國學者、西北大學法學院院長約翰·威格莫爾(John Wigmore,1863-1943年)邀請他在1909-1910年赴美講學,龍勃羅梭很感興趣,但因年老未能成行。
1909年10月9日清晨,龍勃羅梭去世。根據其遺愿,其遺體被送到法醫學實驗室解剖,其腦被安放在解剖學研究所中。
主要著作
代表作
《犯罪人論》是龍勃羅梭的代表作。該書與1876年初次出版時僅是一個252頁的小冊子,龍勃羅梭利用兼任都靈拘留所獄醫的機會,每年精心研究200個左右的犯罪人,擴充了自己的研究成果。1878年再版時,該書篇幅大增,達到740頁。該書并分別于1885年、1889年三版、四版,四版時擴充為兩卷本。1896年-1897年,《犯罪人論》第五版出版,其中1896年出版了第一卷(序言35頁,正文650頁)和第二卷(576頁),次年出版第三卷(正文677頁,另有附錄102個圖表),這個版本的《犯罪人論》也成為龍勃羅梭犯罪人理論的集大成著作。
其他著作
龍勃羅梭的著作涉及了犯罪學、精神病學、法醫學等多個領域。除《犯罪人論》,他還出版或發表了如下著述:
《精神疾病臨床教程導論》(1863年),《天才與精神錯亂》(1864年),《精神病的法理學》(1873年),《尸體法醫學》(1877年),《自殺及犯罪中的戀愛》(1881年),《法醫學講義》(1886年),《監獄筆記》(1888年),《精神病學中的天才》(1889年),《精神病及犯罪人類學最近的發現及其適用》(1893年),《筆跡學》(1895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天才與退化》(1897年,《天才與精神錯亂》的續篇),《古代與近代的犯罪》(1902年),《法律精神病學鑒定》(1905年),《法律精神病學的診斷方法》(1905年)等。
另外,龍勃羅梭曾于1890年與拉斯奇(Rodolfo Laschi)合著《法律及犯罪人類學中的政治犯罪與革命》,1983年與其女婿古列格莫·費雷羅(Guglielmo Ferrero)合著《女性犯罪人,賣淫者及普通婦女》。
主要理論
理論成因
龍勃羅梭(1836.11.6—1909)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獄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現觸發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 天生犯罪人理論。
1876年發表了他的成名作《犯罪人》第一版。由于當時可供他研究的材料較少,故該書僅是一本小冊子,而從1906年到1907年《犯罪人》第五版問世時,已經成為一部共有三卷和附圖一卷的巨著。第一卷和第二卷專講人類學、法律學和刑事學關系中的犯罪人;第三卷講精神病學;附圖中有一百零二個圖表,畫有犯罪人的頭顱、犯罪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的尺寸、犯罪人的身體和精神的癥候,以及語言文字等。是他學說的基礎。
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
主要內容
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象區別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
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
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
犯罪特征
1、生理特征: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顱骨及臉左右不均,斜視,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征: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征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
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
社會評價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對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說:“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