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性勞動是指在對犯人實行報復、懲罰的同時剝削犯人勞動力。它是剝削階級國家犯人勞動的重要屬性。犯人勞動的奴役性是與犯人勞動的懲罰性緊密聯系的。沒有懲罰性,一般也就沒有奴役性,而犯人勞動的奴役性反過來又加強了懲罰性。
概括介紹
我國從奴隸社會后期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犯人勞動都具有明顯的奴役性的特點。鄭康成對《周官》中“施職事”的注釋是“謂之役其所能”,邱濬則釋為“困苦其身”。《唐律疏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犯人一經判決,就“即日發配”到各地去服苦役。在國外,剝削階級國家犯人勞動也同樣程度不同的具有奴役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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