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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監察委員會
來源:互聯網

哈爾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5日,哈爾濱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這標志著哈爾濱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又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于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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