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黨人法》(德語:Sozialistengesetze),正式名稱為《反對社會民主黨企圖進行危害治安的法令》(德語:Gesetz gegen die gemeingef?hrlichen Bestrebungen der Sozialdemokratie),是德國首相奧托·馮·俾斯麥政府頒布的鎮(zhèn)壓社會主義者的法律。在中國通稱《反社會黨人法》《反社會黨人非常法》等。1878年10月19日在德意志帝國議會通過,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在3年,后4次延長,1890年9月30日最后期滿失效。
具體內(nèi)容
19 世紀后半葉,馬克思主義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社會主義運動在德國如燎原之火般蓬勃發(fā)展。俾斯麥政府對這一態(tài)勢深感不安與憂慮。1878 年 5 月以及 6 月,德皇威廉一世兩次遭遇刺殺事件,俾斯麥政府趁機將此禍端嫁禍于德國社會民主黨,旋即向國會提出反社會黨人法案,然而該法案最初卻遭到否決。隨后國會進行重新選舉,直至 10 月 19 日,這一法案才得以通過。
此反社會黨人法共計 30 條規(guī)定,明確指出一切以推翻 “現(xiàn)存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 為目的,從事社會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以及共產(chǎn)主義活動的組織,皆予以禁止。此類組織的集會、活動以及游行均被強制解散,其印刷品也遭到查禁。同時,禁止為社會民主黨印刷宣傳品以及提供集會場所。在 “公共安全受到威脅” 的城市或者地區(qū),可宣布實行 “小戒嚴”。那些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者” 將被驅逐出其居留地,而參與受禁活動的人會被處以罰款或者被判處刑罰等。
意義與影響
《社會黨人法》的出臺,使得德國社會民主黨以及社會主義的工會組織被置于非法地位。在這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大約 1300 多種出版物慘遭查禁,約有 1500 人被判處的監(jiān)禁刑期總數(shù)高達 1000 多年之久。此外,約 1000 多名社會民主黨成員被驅逐出他們原本的居留地,還有一部分人被迫流亡至國外。有些地區(qū)更是常年處于 “小戒嚴” 的狀態(tài)之中。在這樣的高壓之下,社會民主黨不得不轉入地下活動,工人運動也因此一時陷入低潮。
然而,在偉大的思想家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悉心幫助下,德國社會民主黨制定出了將合法斗爭與非法斗爭巧妙相結合的策略。經(jīng)過艱苦卓絕的英勇斗爭,德國社會民主黨逐漸恢復了自身的力量,并不斷壯大了自己的組織。
參考資料 >
德國社會民主黨綱領.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研究中心.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