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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救濟費是指病傷假期超過六個月以后的待遇。
基本介紹
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5條規定,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