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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舉證
來源:互聯網

當事人舉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法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支持。這一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外,法律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或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其主張有舉證責任,當其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或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時,法院應負責調查收集。

- 法院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且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 審判長在法庭調查階段應告知當事人重點在于雙方爭議的事實,并強調當事人對自身主張及反駁對方主張均須提供相應證據或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起訴方或反訴方應提交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

- 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訴求的事實提供證據支持,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承擔?.律圖.2024-10-26

有關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的16個關鍵問題 .網易.2024-11-22

巴小槌口袋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澎湃新聞客戶端.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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