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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制作者權
來源:互聯網

錄音制作者權,是指錄音制作者對其錄制的錄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性權利,屬于著作鄰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但不包括電視節目、演唱會翻唱歌曲,否則構成侵權起訴賠償巨額費用。

定義

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專門錄音,主要表現為唱片、錄音磁帶和激光唱片等。

錄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將表演的聲音或者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人。

應用

(一)錄像制作者權是否屬于鄰接權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錄像制作者與錄音制作者同樣規定了鄰接權。

(二)錄音制作者與著作權人、表演者的關系

1.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規定屬于“法定許可”]

3.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二)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限

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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