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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雪坤
來源:互聯網

高雪坤,男,漢族,1955年7月生,江蘇昆山人,197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2月參加工作,黨校專科學歷。曾任蘇州市政協主席。

2019年6月1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高雪坤受賄案,對被告人高雪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4.12—1978.06,中國人民解放軍54717部隊戰士、班長;

1978.06—1983.03,江蘇省昆山市生化廠職工,巴城鎮衛生院工作人員,巴城鎮工業供銷公司、工業公司工作人員;

1983.03—1988.03,江蘇省昆山縣巴城鎮工業供銷公司、工業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鎮生產助理;

1988.03—1990.11,江蘇省昆山縣(市)張浦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工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0.11—1992.02,江蘇省昆山市張浦鎮黨委書記、農工商總公司董事長;

1992.02—1996.10,江蘇省昆山市城北鎮黨委書記、農工商總公司董事長;

1996.10—2000.01,江蘇省昆山市外經委主任,昆山市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副書記兼市外經委主任,昆山市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副書記;

2000.01—2001.06,江蘇省昆山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2000.08—2001.05,兼玉山鎮黨委書記、農工商總公司董事長);

2001.06—2001.07,江蘇省昆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1.07—2005.07,江蘇省昆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5.07—2005.09,江蘇省昆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5.09—2006.08,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08—2007.01,淮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7.01—2008.04,淮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淮安工業園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8.04—2008.06,淮安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淮安工業園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8.06—2009.01,淮安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

2009.01—2012.05,淮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淮安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

2012.06—2017.01,蘇州市政協主席。

中共江蘇省第十一次、十二次黨代會代表,第十二屆江蘇省委委員,淮安市第五次、六次黨代會代表。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蘇州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蘇州市第十三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組織審查

2017年6月6日,據江蘇省紀委消息:江蘇省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7年11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經中共江蘇省委批準,中共江蘇省紀委對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高雪坤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此外,審查中還發現高雪坤其他涉嫌犯罪的線索。

高雪坤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常委會會議批準,決定給予高雪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雪坤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雪坤,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意見。鎮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雪坤利用擔任昆山市城北鎮黨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淮安市副市長、淮安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受讓、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宣判

2019年6月1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受賄案,對被告人高雪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1年,被告人高雪坤利用擔任昆山市城北鎮黨委書記、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昆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昆山市委副書記、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淮安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中共淮安市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受讓、工程承接、房地產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7萬余元。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雪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高雪坤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獲從輕處罰.新京報-今日頭條.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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