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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宏
來源:互聯網

李永宏,男,漢族,1952年10月生,山西翼城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21年2月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永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人物履歷

1970年10月至1991年11月,歷任臨汾地區什林煤炭掘進隊隊長、采煤隊隊長,省煤管局安檢處干事,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正處級)

1994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山西省煤炭廳黨組成員、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級)

1996年12月至1998年04月,任山西省地礦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1998年04月至2000年05月,任山西省地礦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0年05月至2005年06月,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5年06月至2007年05月,任山西省晉中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年05月至2011年01月,任山西省晉中市委書記

2011年01月至2015年12月,任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5年12月,免職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5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山西省人大原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消息:經中國共產黨山西省委員會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李永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永宏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黨性原則缺失,紀法底線失守,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由他人支付應由其本人承擔的費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提拔、資源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

李永宏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國共產黨山西省委員會批準,決定給予李永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消息,李永宏(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李永宏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李永宏(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向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宏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擔任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晉中市市長、晉中市委書記、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探礦權審批、采礦權審批、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土地審批、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辦理環評手續、工程建設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排矸場違法排矸處理、公司減量重組方案審批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1年2月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永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擔任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晉中市人民政府市長、晉中市委書記、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2925萬元;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3.9294萬元;依法分別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永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李永宏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參考資料 >

山西省人大原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宏接受調查.界面新聞.2020-05-15

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關于省十三屆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更名和設立的決定.山西法治報-今日頭條.2024-06-10

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永宏受賄案開庭審理.中國新聞網.2024-01-07

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永宏被開除黨籍.界面新聞.2020-11-10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李永宏、鐘曉云、杜江決定逮捕.界面新聞.2020-11-25

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原主任委員李永宏等5人被提起公訴.中國新聞網.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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