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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轉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獲得批準后,將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農用地轉用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該制度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時設立,作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手段,旨在控制建設用地增長和保護耕地。
詞目釋義
農用地轉用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適用情形
用于非農建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農用地的;
(三)使用國有農用地;
(四)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其他土地。
通常征地范圍都在靠近城市的農村和郊區,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和綜合發展。但基本農田一般不會遭到征用。因為國家有農業用地保持在18億畝這條紅線的規定。也就是說大部分被征用的農用地都為貧瘠土地或低產田。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