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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軍
來源:互聯網

張貴軍,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井研縣漢族,具有大學文化背景。他曾任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教導處主任。2015年6月,張貴軍因違紀被查。2016年6月16日,案件一審判決。2016年9月30日,由于上訴人撤訴,二審終審裁定。

人物事件

2015年6月26日,據樂山市市監察局網站樂山廉線(嘉廉話)消息:“四川省樂山第一中學校教導處主任張貴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7月30日,據樂山市監察局網站嘉廉話消息:“近期,樂山市監察局對樂山第一中學校教導處主任張貴軍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張貴軍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日前,樂山市監察局已將張貴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2015年8月11日,樂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原樂山一中教導處主任張貴軍批準逮捕,羈押于樂山市看守所。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16年9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刑終144號終審裁定:“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貴軍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樂中刑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貴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張貴軍的尚未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0.908295萬元繼續追繳,并上繳國庫。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軍申請撤回上訴。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貴軍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貴軍撤回上訴。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樂中刑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參考資料 >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張貴軍涉嫌受賄、貪污罪案判決.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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