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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案
來源:互聯網

2009年7月以來,一篇名為《史上最糊涂的審判——現代版葫蘆僧斷葫蘆案》的帖子在各大論壇轉帖。帖子指出: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具體作案時間不清楚的情況下,竟然判定徐文勝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2、3月份的其中一天下午”犯下了強奸罪。

簡介

根據帖子的陳述,發帖者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不久前,他收到了別人寄來的一封郵件。郵件中,是東至縣人民法院對于一起強奸案的判決材料。發帖人稱,看完材料,他十分懷疑當案法官、檢察官的法律水平,并認為這樣的審判真的趕得上<紅樓夢>里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葫蘆案)了。

事件緣由

根據帖子所述(發帖者表示,案件事實依據于法院的判決書)。在2008年2、3月的一天,東至縣查道友、許再進、張林軍等三名男子商議嫖娼。隨后,由查道友打電話給“媽咪”占冉夢,讓其介紹女人過來嫖宿。占冉夢于是帶著女子沈某于晚上11時趕到當地友誼賓館。隨后,徐文勝因尋找查道友,也來到了友誼賓館。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事隔四個月后,沈某因覺得自己分錢少、吃虧了而“報案”。到2009年6月5日,當地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其中,以“介紹賣淫罪”判處占冉夢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另案以“強奸罪”判處查道友、許再進、徐文勝各5年有期徒刑。判決理由則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機和其發生性關系,構成了強奸罪。

背后 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被告人徐文勝的哥哥徐滿黃表示,弟弟徐文勝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與沈某發生關系。在派出所時,辦案民警跟徐文勝說,只要他認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但如果不認,就通知他家人帶三萬元來領人。徐文勝擔心名聲不好,當時只能按民警的意思來說。而在一審審判時,徐文勝就為此專門提出抗辯,但卻沒有得到法官的采納。對于弟弟的案件,徐滿黃大呼冤枉,并認為,這是當地公安機關為了出成績辦下的錯案。

質疑點

第一,犯罪的時間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時間都不清楚;

第二,介紹賣淫的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嫖娼的人卻構成“強奸罪”;

第三,起訴定性是“輪奸”,最低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卻被判5年,是“量刑畸輕”了。

法律界定

一位廣州市律師劉先生表示,僅僅從該案的刑事判決書中來看,這個案件就錯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錯案。實際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應由基層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起訴。劉律師說,他發現除了查道友承認當晚和沈某發生了性關系外,另外兩名被告人許再進、徐文勝均多次明確否認與沈某發生了性行為。

各方說法

法院 東至縣人民法院辦公室的傆主任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則默認了帖子的存在。他說,“2、3月份的一天”這樣的表示,以前也有類似的。當然,嚴格從法律來講,是不恰當的。至于為什么在判決書中出現這樣的表述?傆主任解釋到,這是因為當地公安局沒有查清楚,就只能這樣表述了。而該案的審判長,東至縣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貴偉則不愿意對案件多談,只是表示,“這個案件已經上訴,當事人有不同意見在庭審時可以提出。”

法院

專家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案發時間這一基本事實都不清楚,刑事審判程序根本不應啟動。這宗“強奸”案,公安機關居然能夠移送起訴、檢察院居然照樣起訴、法院居然照樣判決,這不能不令人擔憂中國基層地區的司法生態。”

專家

媒體 從這個案件經東至縣法院的審理情況來看,安徽省的司法環境是多么惡劣,法官辦案僅僅是為了完成任務,嚴重蔑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僅憑主觀臆斷就敢于胡作非為、枉法裁判、濫用司法權利,視國法于不顧,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就隨便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這樣的惡劣行徑,必將是千夫所指,人神共憤。

參考資料 >

網帖曝現代版“葫蘆案” 法院承認事實未查清(圖).央視網.2024-10-06

現代版“葫蘆案”何以產生——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3-12-10

.中國新聞網.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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