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主要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罪犯的執行工作。
(四)審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七)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八)辦理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九)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十)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一)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的討論并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開展司法技術鑒定工作和法醫鑒定工作。
(十三)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文書、案卷材料的翻譯工作。
(十四)負責本院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法院系統隊伍建設;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機關編制部門管理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五)領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律,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七)管理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八)負責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的工作。
機構設置
內設22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即政治部、辦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少年案件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審判第五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監督第一庭、審判監督第二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行政技術裝備處、信息技術處、執行局、司法警察支隊、研究室(人民陪審員辦公室)、紀檢監察處(審務督察辦公室),其中:執行局下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行政執行庭。
參考資料 >
2017年度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決算公開說明.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2023-08-17
烏魯木齊市兩級法院簡介.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