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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包干
來源:互聯網

投資包干是一種結合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建設項目管理方法,其核心是在確保不降低產能、不影響工期、不超過預算以及不增加非生產性支出的情況下,由相關機構或個人負責項目的建設規模、完工時間、工程質量及總投資額。

歷史沿革

投資包干制度起源于1958年,當時毛澤東主席在視察大冶鐵礦建設時提出,采用大包干的方式能夠顯著降低成本。這一理念后來被應用于石景山鋼鐵公司等大型工程建設中。國務院分別在1958年6月25日和1959年5月20日通過文件對投資包干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規范。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國家建設委員會于1975年5月15日發布了《基本建設大包干試行辦法(草案)》,明確了包干范圍涵蓋從委托設計到交付使用的整個建設過程。

包干范圍

《基本建設大包干試行辦法(草案)》明確規定,投資包干的范圍涵蓋了項目建設的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設計、土地征用、工程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生產準備工作、試運行直至最終交付使用。

參考資料 >

江埡水利樞紐工程的投資包干管理.萬方數據.2024-11-27

新形勢下如何適應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資包干.萬方數據.2024-11-27

基于鐵路工程投資包干體制的施工項目成本管理.萬方數據.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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