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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數
來源:互聯網

法定人數,是指舉行會議、通過議案、進行選舉或組織某種專門機構時,法律所規定的必要人數。未達法定人數者無效。如中國采用比率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需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我國憲法的修改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資本主義國家通常規定:議院召開會議必須有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議案的通過必須有出席議員過半數的人投贊成票等。修改憲法案的討論和通過,往往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人投贊成票。羅伯特議事規則指出,法定人數的要求是為了防止由過小數目的議員進行完全不具代表性的行動。

計算基準

計算的基準也有不同,主要有3種: (1)以出席且參加投票的人數為計算基準,出席而不參加投票的不計算在內;(2)以全體出席人數為計算比例的基準,而不問其參加投票與否; (3)以全體議員人數為計算比例的基準,而不問其是否出席或是否參加投票。

在不同的地區和機構中,法定人數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區議會、立法會及事務委員會以過半數的出席人數作為法定人數,這包括議會主席及事務委員會主席。一旦人數足夠,議員不可要求點算法定人數,這是為了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因為頻繁點算而導致的不必要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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