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長調藝術交流研究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n Institute for Long Tune 民俗音樂 Song (Urtin Duu) Communication and Study)為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及草原文化相關人士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組織。
研究會概況
內蒙古長調藝術交流研究會地址為內蒙古自治區新城區利民街30號。該會2007年初經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批準、民政廳注冊成立。該會的使命是要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對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蒙古族長調民歌藝術開展搶救、保護、整理與傳承,讓長調民歌這一人類共同的文化瑰寶,為人類共享,并且世代相傳。蒙古族長調民歌由中國和蒙古國聯合申報,于2005年11月25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該會現有長調專業會員300余人,聚集了一大批國內外知名的長調歌唱家、國際公認的長調傳承人和專業中青年歌手。世界第一個長調國際金獎得主寶音德力格爾和內蒙古草原歌王拉蘇榮分別擔任榮譽會長和會長,著名歌唱家德德瑪、扎格達蘇榮、阿拉坦其其格、烏日彩湖和朝倫巴圖等分別擔任副會長。
業務范圍
(一)研究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的現狀、歷史、與發展過程;
(二)研究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與國內其他地區(如新疆蒙古族)長調民歌藝術的異同;研究內蒙古自治區與蒙古國等國外長調民歌藝術的異同;
(三)開展與蒙古國及國內其他地區長調民歌藝術的交流;
(四)開展與蒙古國及世界各國長調民歌藝術的學術交流與研討;
(五)收集、整理、翻譯、編輯中、蒙長調民歌藝術相關史料和資料;
(六)通過英特網加強與蒙古國等世界各國的民歌藝術交往合作;
(七)主辦國內和國際長調民俗音樂交流演出活動;
(八)主辦長調民歌藝術培訓、研討和相關活動等。
理事會
會長/理事長 拉蘇榮(中央民族歌舞團一級演員)
常務副會長 查格達蘇榮(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藝術團一級演員)
副會長(姓名頭字筆畫為序)
阿拉坦其其格(內蒙古廣播電影電視局藝術團一級演員)
巴 魯(內蒙古藝術學院教授、昭納斯圖傳承人)
巴音吉里嘎拉(著名長調學者)
布仁巴雅爾(著名歌唱家)
朝倫巴圖(內蒙古藝術學院國家一級演員)
德德瑪(著名歌唱家,一級演員)
朝倫巴圖(歌唱家,內蒙古大學教授)
達瓦桑布(內蒙古歌舞劇院一級演員)
額爾德尼(鄂爾多斯市長調歌唱家,一級演員)
格日勒圖(內蒙古藝術學院教授、一級演員)
黃斯欽(內蒙古自治區廣播藝術團團長)
劉希燕(內蒙古文化廳社會文化處處長)
冷德熙(原內蒙古科技廳廳長助理、博士,歷史文化學者,著名媒體人)
娜布沁花(內蒙古藝術學院國家一級演員)
喬宇光(內蒙古文化廳副廳長)
李世相(著名長調學者,內蒙古大學教授)
松波爾(內蒙古師大音樂學院院長、教授,兼法人代表)
烏日彩湖(歌唱家,一級演員)
烏力吉圖(歌唱家,一級演員)
烏云比利格(長調歌唱家,一級演員)
俞祺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原副部長,長調公益杰出貢獻者)
朱海根(長調公益杰出貢獻者)
秘書長 冷德熙(兼)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全稱為“內蒙古長調藝術交流研究會”,英文譯稱為:Inner Mongolian Institute for Long Tune Folk Song (Urtin Duu) Communication and Study。
第二條 本團體為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及草原文化相關人士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以百家爭鳴、實事求是、弘揚草原文化藝術、服務文化大區建設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為:
(一)研究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的現狀、歷史、與發展過程;
(二)研究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藝術與國內其他地區(如新疆蒙古族)長調民歌藝術的異同;研究內蒙古自治區與蒙古國長調民歌藝術的異同;
(三)開展與蒙古國及國內其他地區長調民歌藝術的交流;
(四)開展與蒙古國及世界各國長調民歌藝術的學術交流與研討;
(五)收集、整理、翻譯、編輯中、蒙長調民歌藝術相關史料和資料;
(六)通過英特網加強與蒙古國等世界各國的民俗音樂藝術交往合作,建立“內蒙古自治區長調民歌”網站,并設中文版、英文版和蒙文版;
(七)主辦國內和國際長調民歌交流演出活動;
(八)主辦長調民歌藝術培訓、研討和相關活動;
(九)創辦《長調》學術文化交流刊物。
(十)制作、出版與長調藝術有關的書籍、光盤及其他文化藝術作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相關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成績,如撰寫過文章、辦過作品展、編過刊物或在與長調民俗音樂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機構部門任職及有志于推進長調民歌藝術發展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本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團體的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員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團體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秘書處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設立秘書處,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條四、五、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本團體及相關業務有較大的貢獻;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任,但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員費的收取標準必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的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2007年9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