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艷紅,女,出生于1967年,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1994年8月26日和1995年6月2日,在黑龍江佳木斯市,發生了兩起殺人碎尸案,兇手與被害人是熟人關系。馬艷紅因涉嫌這兩起案件被抓獲,并最終被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馬艷紅在離婚后,孤身來佳木斯市謀生,原本想做小生意,卻賠光了錢。生活都成問題的她,發現自己的房東徐學禮很有錢,就憑借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和極具煽情的表演,騙得徐學禮一家三口信任。1994年8月26日,她找到了機會,用安眠藥把他們全部藥暈,搶走了他們所有的錢,然后用菜刀殺人碎尸,在夜間分幾次將碎尸拋在了不同的地方。馬艷紅在殺死徐學禮一家后,更換了住處,生性風流的她想找男人來依靠。她選擇了婚介所征婚,在那家婚介所用任秀娥這個假名做了登記,不久婚介所給她配對成功,男方就是董大慶。她與大慶認識不久后,就取得了董大慶的信任,隨后搬到了董大慶的住處。后來她發現董大慶有一張幾萬元的存折,就動了殺心,她當時心想自己已經殺過人了,這事不可能永遠不暴露,再殺一個也無妨。1995年6月2日,她故技重施,把安眠藥放到了董大慶的啤酒里,董大慶被藥暈后,她拿起了刀,再次殺人分尸,夜間拋尸。警方根據馬艷紅的供述,在佳木斯市市郊挖出了被她所殺之人的頭顱。根據《刑法》(1979年)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馬艷紅殺害四人,罪行十分嚴重,最后本來應該被判處死刑,但是在最終庭審階段,她又再次翻供,稱自己被人逼迫才殺人。她杜撰了一個“王某”作為幫兇。警方對此事非常重視,共同犯罪需要查實所有的犯人。因此他們查了三年,還真的查到一個在通緝的王某,但是當王某被抓捕歸案后,馬艷紅顯然與之沒有任何關聯,她連王某真實的樣貌都不清楚,很顯然就是為了逃避罪責,故意混淆視聽。最終她還是難逃一死,被執行死刑。
參考資料 >
馬艷紅伏法記.今日頭條.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