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是一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
2024年3月5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關于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施行。
歷史沿革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在此次會議期間獲得通過。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同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2024年3月1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法律修訂
修訂背景
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需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等重要內容載入國務院組織法,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過法律規定予以體現,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為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修訂歷程
2023年10月和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兩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29日,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截止日期至2024年1月27日。
2024年3月5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關于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施行。這是國務院組織法實施40年來首次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共20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增加國務院性質地位的規定。在我國國家機構組織體系中,國務院及其各部門承擔著非常繁重的組織管理任務,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笨紤]到憲法關于國務院性質地位的規定十分重要,決定了國務院的職責、機構設置、工作制度等具體內容,為保證國務院組織法的完整性,在修訂草案中增加相關規定。(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四條)
(二)明確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要求,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訂草案增加一條規定,明確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依法行政,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修訂草案第三條)
(三)完善國務院職權的表述。根據憲法有關規定,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總結實踐經驗,作如下修改:一是考慮到除憲法第八十九條外,憲法其他條款及有關法律也涉及國務院的職權,將國務院職權的表述修改為: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權(修訂草案第六條)。二是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有關內容,增加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四)完善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F行國務院組織法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總結40多年來國務院機構設置的實踐經驗和相關制度規范,作進一步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F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了國務委員職責,修訂草案相應增加了副總理職責的規定,統一表述為: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二是完善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三是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領導人員統一表述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四是根據實踐做法,增加規定,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各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五)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規定。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機構改革”重要論述精神,總結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實踐經驗,做好法律銜接,作如下修改:一是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相銜接,在法律中明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概念(修訂草案第十二條)。二是明確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后及時公布國務院組成部門序列名單的程序,增加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確定或者調整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三是完善國務院設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原則,根據憲法規定保留現行法中的“精簡”原則,同時增加規定“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修訂草案第十三條)。四是與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銜接,完善規章制定主體的規定,明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修訂草案第十四條)。
(六)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適應國務院工作特點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F行國務院組織法對會議的主要任務以及討論決定事項等未作具體規定。結合《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實踐做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二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三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四是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修訂草案第八條)
(七)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制度措施。為了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有必要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措施體現在國務院組織法中。為此,增加相應規定:一是國務院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二是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復議、法規和規章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堅持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三是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四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法律全文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健全國務院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范國務院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條 國務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依法行政,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四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務院應當自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偫眍I導國務院的工作。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權。
第七條 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偫碚偌椭鞒謬鴦赵喝w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決定、通報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第九條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十條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十一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確定或者調整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設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一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二至四人;委員會可以設委員五至十人。
國務院組成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委務、行務、署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發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協助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工作。
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各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精簡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由國務院任免。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當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主管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發布命令、指示。
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十五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備案審查、行政執法監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堅持政務公開,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務院組成人員應當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帶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十九條 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laws.中國人大網.2024-0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國政府網.2023-10-22
施行40余年的國務院組織法迎來首次修改 進一步健全國務院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杭州網.2023-10-22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作關于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今日頭條-海報新聞.2024-03-06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今日頭條-澎湃新聞.2024-03-06
新修訂的國務院組織法表決通過.今日頭條.2024-03-11
習近平簽署第二十一號主席令.澎湃新聞.2024-03-11
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中國政府網.2023-10-2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同志就國務院組織法修改介紹相關情況:為推進政府依憲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堅實法治保障.中國政府網.2024-03-12
國務院組織法首次修訂,人民銀行行長將明確為國務院組成人員.今日頭條.2023-10-22
多件法律草案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澎湃新聞.2024-03-06
法律草案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2024-03-06
國務院組織法40多年來首次修訂.百家號.2024-03-12
兩會受權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新華網.2024-0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國政府網.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