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紀明,出生于1960年9月,浙江溫州人,1978年12月參加工作,政工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2024年4月,陳紀明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公司資產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華天文化娛樂公司總經理、紫東閣華天大酒店總經理、華天實業控股集團董事長、華天酒店董事長、總經理、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副會長、中國名酒店組織副理事長、湖南旅游飯店業協會第一副會長
2017.11,湖南新天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01-2019.11,南嶺民爆董事長
曾任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7月,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陳紀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12月,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經湖南省委批準,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陳紀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紀明身為省管企業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毫無政治規矩,政績觀極度扭曲,長期“靠企吃企”,將組織給予的“舞臺”當作謀私的“平臺”,將手中的權力視為私有財產,決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話”,花錢“一支筆”,霸道行權、任性用權,與他人串供,簽訂虛假協議并隱匿贓款,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獨斷專行,公然違反“三重一大”制度規定,多次擅自決定公司經營重大事項,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國企改革期間,多次違規突擊提拔干部,任人唯親;“隱名入股”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并企圖以掩飾手段蒙混過關;恣意妄為,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特別重大損失;內外勾連,損公肥私,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巨額利益。
陳紀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湖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紀明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1月,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陳紀明(副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對陳紀明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4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陳紀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公司資產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紀明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邵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紀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并有徇私舞弊情節;身為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公司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公司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陳紀明被開除黨籍.每經網.2023-12-20
陳紀明,被查!.魯中晨報-今日頭條.2024-02-02
陳紀明被公訴!曾多次違規突擊提拔干部.正義網-今日頭條.2024-04-16
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陳紀明接受審查調查.九派新聞-今日頭條.2024-02-02
湖南湘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陳紀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新華網.2023-12-20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紀明決定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