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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時期,大理院和京師高等審判廳均設有典簿廳這一機構。大理院的典簿廳由一名都典簿領導,其職位為從五品,下轄四名典簿,職位為從六品,以及六名主簿,職位為正七品。此外,還有三十名記錄事務的人員,他們的職位分別為八、九品錄事。而京師高等審判廳的典簿廳則包括兩名典簿,職位為正七品,四名主簿,職位為從七品,以及六名九品錄事。
職位設置
大理院典簿廳的主要官員包括都典簿、典簿和主簿,這些職務在民國時期分別對應于書記官長、書記官和書記官。錄事一職在民國時期仍然沿用。相比之下,檢察廳及其下屬的各級審判廳雖然也設置了典簿、主簿和錄事等職位,但并沒有設立專門的典簿廳。
與其他機構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檢察廳及其下屬的各級審判廳也有類似的職位設置,但他們并未設立名為典簿廳的獨立機構。
參考資料 >
國子監的“四廳六堂”,你知道多少?.baijiahao..2024-11-04
國子監典簿廳(關于國子監典簿廳介紹) 清菊猶香.edu.iask.2024-11-04
“四廳”即繩衍廳、博士廳、典簿廳.m.sohu.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