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即中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并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截至2023年,中國已經發布了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單位共計5058處。其中包括古遺址1194處,古墓葬418處,古建筑2160處,石窟寺及石刻307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952處,以及其他27處。這些國保單位分布在全國各地,特別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和陜西等省份擁有較多的國保單位。
國家文物局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遴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工作。申報的文物應具有重要價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工作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征求意見、形成報送意見五個環節。最后,國家文物局形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議名單,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最新數據,目前,中國登錄不可移動文物近77萬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2處。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國家文物局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在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歷史沿革
萌芽階段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40年代,1949年11月,文化部設立了文化事業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的文物、博物館和圖書館事業。隨后,地方政府也陸續設立了專門的文物管理機構。新中國成立后,政府為了保護國家的文化遺產,頒布了一系列法令,為后續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1956 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保護單位”的概念。1958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將各地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匯編成冊,內部發行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匯編》。
1961 年 3 月,國務院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正式提出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并公布了第一批 180 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此確立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該條例還確定了六大類文物類型,包括“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歷史紀念建筑物”“石刻及其它”“古遺址”和“古墓葬”。然而,在公布后不久,太平天國忠王府由于極左路線的影響被撤銷,但這一變化在1981年10月16日得到了恢復。
發展階段
198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專門設立了“文物保護單位”一章,初步規定了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主體和“四有”要求。同年2月23日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有62項。 這與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已相隔21年。從那時起,“國保”認定和公布的速度明顯加快,總量迅速擴充。
1988年1月13日,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有258項。
1992年,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核定公布為保護單位后,劃定保護區域的要求和時限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文物保護法》經過多次修訂,相關要求也在2003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得以延續和加強。
1996年11月20日,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有250項。 同時將分類標準進行了一次適度調整,將“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筑物”納入“近現代重要史跡”之中,同時增加“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合并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此外,“石窟寺及石刻”也合并為一類,“其它”被單獨分為一類,形成了目前仍在使用分類體系。
2001年6月25日,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有518項,同時將第一批所公布的2項合并為1項。此外,還有三次增補,包括里耶古城遺址、阿爾寨石窟、焦裕祿烈士墓等共三處。與前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項目共23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2006年5月25日,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有1080項。與前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的項目共106處。另外還有一次增補:安江農校雜交水稻紀念園,湖南省懷化市,2009年8月公布,共1項。
2013年5月3日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正式對外公布,共計1943處。另有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的項目共計47處。2014年4月25日增補北京市八寶山革命公墓為第七批國保單位。截至2017年底,第一至第七批國保單位總數為4296處。
完善階段
2004年8月,國家文物局同時頒布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兩個文件。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概括說明了保護規劃的性質、范圍、要求、原則等內容;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則在前者的基礎上提出了保護規劃的具體編制要求,包括總則、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與基礎資料等。
2019年,國家文物局設立了革命文物司,專門負責革命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此外,政府還公布了594處分布于全國的“革命文物”清單,以加強對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同年10月16日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共計762處。,另有50處與此前已核定公布的國保單位合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量從最初的180處增長到5058處。
10月16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充分肯定了過去五年和新時代十年文化事業取得的重大成就。報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建好用好國家文化公園。推進文化自信自強,鑄就社會主義文化新輝煌。
分類級別
根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不同,不可移動文物可以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其它等六類。
古遺址
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已被廢棄的城郭、宮殿、村落、住所、作坊和寺廟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物質遺存。主要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窯址、窖藏址、礦冶遺址、古戰場、驛站古道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橋梁碼頭遺址、祭祀遺址、水下遺址、水利設施遺址、寺廟遺址、宮殿衙署遺址等。
古墓葬
古代人類安葬死者形成的相關不可移動物質遺存,泛指人類采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安葬的遺跡,包括墓穴、葬具、墓地及其附屬物等。主要有帝王陵寢、名人或貴族墓、普通墓葬等。
古建筑
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供人活動、居住、使用及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與構筑物。主要有:城垣城樓、宮殿府邸、宅第民居、壇廟祠堂、衙署官邸、學堂書院、驛站會館、店鋪作坊、牌坊影壁、亭臺樓闕、寺觀塔幢、苑園林、橋涵碼頭、堤壩渠堰、池塘井泉等。
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為開鑿于山體、斷崖的古代廟宇建筑;石刻為人類雕鑿、刻劃和題寫等活動所形成的不可移動或不易移動的石質遺存。主要有: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巖畫等。
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建筑
近現代重要史跡是指1840年以后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近現代代表性建筑是指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重大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主要有:重要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活動紀念地、名人故居、傳統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工業建筑及附屬物、金融商貿建筑、水利設施及附屬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屬物、醫療衛生建筑、軍事建筑及設施、交通道路設施、典型風格建筑或構筑物等。
其他
未歸入上述類別的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如鹽田、梯田、茶園等。
申報遴選
價值標準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規定,是為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規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該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遴選,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組織審核上報申報材料。 國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申報遴選的評審推薦,專家委員會由文物保護、歷史、考古、建筑、規劃、地理、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申報條件
文物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具有重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突出的社會、文化意義,至少符合以下價值標準之一:
1.在人類起源和演化進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2. 在中華文明起源、發展,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形成、發展歷程中具有標志性和代表性;
3. 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關,或者與中國共產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改革開放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關;
4. 突出體現中華民族創造力與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觀、歷史名勝或建設規劃成就。
文物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已被核定公布為省級或者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2. 文物本體構成明確,且保存狀況良好;
3. 已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4. 所有人、使用人明確,且權責清晰。
申報材料
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報流程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工作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征求意見、形成報送意見五個環節。
保護管理
保護規定
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與公布: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護范圍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原則上禁止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這些作業時,必須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環境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或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于已有的污染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工程選址與原址保護:建設工程選址應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避開,應盡可能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時,建設單位需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如果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或拆除的,應報經相關政府批準。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修繕重建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養責任:對于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實際使用人負責修繕和保養;對于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和保養。如果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當地政府應提供幫助。如果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但拒絕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縣級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修繕和保養的批準程序: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于未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報請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此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和重建工作應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修繕、遷移和重建的原則: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和遷移時,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即保持其原有的特征和結構,不得進行不必要的改動或破壞。
遺址保護與重建:如果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原址重建,但需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保護原則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禁止進行轉讓或抵押,同時禁止將其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如果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需根據級別向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政府出資修繕的還需獲得批準。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時,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對于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地政府需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拆遷。
批次名單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五批新增
第六批
第六批新增
第七批
第七批新增
第八批
統計特征
空間分布
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后,中國國保單位總量達到5058處。國保單位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均有分布。其中,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陜西、四川、江蘇、湖南、山東和安徽。山西以530處國保單位數量最多,占全國總數的10.4%,比排名第二的河南多111處。而國保單位數量最少的三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分別是天津、海南和寧夏,分別為33處、35處和36處。
時代分布
明清兩代因歷時長且距今較近,國保單位數量較多,居于前兩位。民國時期因為公布了較多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排名第三。夏、秦、三國、晉、十六國等朝代由于年代久遠、歷時較短或戰亂頻繁,留存的國保單位不超過30處。宋、遼、金時期是封建社會中期,歷時319年,國保單位總數達658處,其中宋代有439處、遼代有91處、金代有128處。唐代和漢代分別存有294處和248處國保單位,是大一統時期,社會繁榮、國力強盛、延續時間長,因此留下了眾多價值重大的文化遺產。
各批次、各類型分布
第二批國保單位數量最少,僅62處;第六批公布了1081處,接近前五批次的總和(1271處);第七批1944處,數量最多,接近前六批之和(2352處)。
中國現有國保單位以古建筑最多,總計2162處,占總數的42.7%,其后依次是古遺址(1189處,占比24.5%)、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946處,占比18.7%)、古墓葬(420處,占比8.3%),石窟寺及石刻(308處,6%)、其他(33處,占比0.6%)。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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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安江農校紀念園列入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召開發布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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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交水稻紀念園.懷化職業技術學院 .2023-12-13
八寶山革命公墓.北京市文物局.2023-12-13
文物事業十年成就 | 賡續文明根脈 筑牢自信根基.國家文物局.2023-11-13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統計特征分析與研究.中國知網.2023-11-09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那個省份最多?.新浪看點.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