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是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個大小不等的室內空間組合而成的;而其空間的形成,則又需要各種各樣實體來組合,而這些實體稱為建筑構配件。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礎、墻或柱、樓地層、樓梯、屋頂、門窗等構配件組成,如住宅、寫字樓、幼兒園、學校、食堂、影劇院、醫院、旅館、展覽館、商店和體育場館等。
建筑結構
基礎: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構件,承擔建筑的全部荷載,并下傳給地基。
墻體和柱:墻體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圍護構件。在框架承重結構中,柱是主要的豎向承重構件。
屋頂:是建筑頂部的承重和圍護構件,一般由屋面、保溫(隔熱)層和承重結構三部分組成。
樓地層:是樓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構件,包括底層地面和中間的樓板層。
樓梯:樓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設施,供人們平時上下和緊急疏散時使用。
門窗:門主要用做內外交通聯系及分隔房間,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風,門窗屬于非承重構件。
建筑的次要組成部分:
附屬的構件和配件:如陽臺、雨篷、臺階、散水、通風道等。
主要種類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基本分類
按使用功能分
1、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住宅、公寓、別墅等
宿舍建筑:單身宿舍、學生宿舍、職工宿舍等
2、公共建筑
教育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
辦公建筑:各級立法、司法、黨委、政府辦公樓,商務、企業、事業、團體、社區辦公樓等
科研建筑:實驗樓、科研樓、設計樓等
文化建筑:劇院、電影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文化館、展覽館、音樂廳、禮堂等
商業建筑: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菜市場、旅館、飲食店、銀行、郵局等
體育建筑: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健身房等
醫療建筑: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療養院等
交通建筑: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鐵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樓、地鐵站等
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監獄等
紀念建筑:紀念碑、紀念館、紀念塔、故居等
園林建筑: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場、旅游景點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綜合建筑:多功能綜合大樓、商住樓、商務中心等
按建筑高度與層數分
1、低層建筑,主要指1~3層的住宅建筑
2、多層建筑,主要指4~6層的住宅建筑
3、中高層建筑,主要指7~9層的住宅建筑
4、高層建筑,指10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總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
5、超高層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為超高層建筑。
注:在已經實施的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為單、多層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為高層民用建筑。
建筑按使用性質分
1、民用建筑,指供人們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2、工業建筑,指人們進行生產活動的建筑,包括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動力、運輸、倉庫等用房。
3、農用建筑,指供人們進行農牧業種植、養殖、儲存等用途的建筑。
按耐久年限分
根據建筑物的主體結構,考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規模大小,建筑物按耐久性分為四個等級:
1、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建筑物和高層建筑;
2、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于一般性建筑;
3、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
4、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按耐火強度分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根據建筑物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確定的,共分為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①燃燒性能:指建筑構件在明火或高溫作用下是否燃燒,以及燃燒的難易程度。建筑構件按燃燒性能分為非燃燒體、難燃燒體和燃燒體。
②耐火極限:對任一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構件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構建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就是該構件的耐火極限,用小時(h)表示。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吊頂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 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 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 極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燒體;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確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 不燃燒體。
5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發展狀況
在國內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帶動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平均超過了20%。國內宏觀經濟和固定資產投資的較快增長奠定了民用建筑行業的長期成長性。2011年中國建筑業實現產值11773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4.97%。
在房地產調控政策趨緊和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速下降的預期下,保障房的建設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民用建筑投資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十二五”期間全國將新建保障房3600萬套,按照每套60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的建安成本計算,“十二五”期間全國新建保障房面積將達到21.6億平方米,帶來的市場規模達到3.24萬億元,假設按“十二五”期間完成80%來計算,市場容量將達到2.59萬億。
隨著住宅限購令在全國范圍的蔓延,部分資金已陸續抽離住宅市場流入辦公建筑,致使辦公建筑銷售量出現明顯增長,2011年寫字樓銷售同比增加13%。預計在限購令退出之前,辦公建筑的政策利好因素仍將存在。同時隨著二三線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線城市向二三線城市的產業轉移將會使得二三線城市對于辦公建筑的需求大大增加,這預示著今后10年里二、三線城市蘊含著巨大商機。隨著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大對醫療機構,尤其是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建設的投資,我國新建醫療建筑市場規模將逐步擴大。
分析認為,中國處于城市化加速和工業化時期,投資是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益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房地產投資的持續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以及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中國民用建筑行業在較長時期內保持快速發展。
鑒別方法
民用建筑: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所說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這里說的“民用建筑”是區別于“軍事建筑”和生產性工業建筑而言。
民用建筑指不論單位性質、投資規模和投資來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設施、賓(旅)館、招待所;學校教學樓及其附屬設施;醫療用房及其附屬設施;辦公樓、科研樓、綜合樓的非生產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館、影劇場(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展覽館、文體活動中心、車站候車室、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商業倉庫、民用車庫,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筑等。
工業建筑是指從事各類工業生產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房屋,一般稱為廠房。工業建筑生產工藝復雜多樣,在設計配合、使用要求、室內采光、屋面排水及建筑構造等方面,具有如下特點:
(1)廠房的建筑設計是在工藝設計人員提出的工藝設計圖的基礎上進行的,建筑設計應首先適應生產工藝要求;
(2)廠房中的生產設備多,體量大,各部分生產聯系密切,并有多種起重運輸設備通行,廠房內部應有較大的通敞空間;
(3)廠房寬度一般較大,或對多跨廠房,為滿足室內、通風的需要,屋頂上往往設有天窗;
(4)廠房屋面防水、排水構造復雜,尤其是多跨廠房;
(5)單層廠房中,由于跨度大,屋頂及吊車荷載較重,多采用鋼筋砼排架結構承重;在多層廠房中,由于荷載較大,廣泛采用鋼筋砼骨架結構承重;特別高大的廠房或地震烈度高的地區廠房宜采用鋼骨架承重;
(6)廠房多采用預制構件裝配而成,各種設備和管線安裝施工復雜。
民用建筑功能多,用途廣,民用建筑比工業建筑要復雜得多。
環保問題
對于民用建筑工程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為了能夠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從保護民眾的身體健康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必須要對民用建筑工程加強管理,必須要從技術達標,經濟合理為基礎,從而確保安全適用的原則,制定相應的規范來進行強化落實。
對于民用建筑來說,由于在施工或是裝修的過程中,由于污染物較不容易被看到,所以,其主要的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物,化學的污染物有甲醛、氨、苯、以及相應的具有一定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我們所說的民用建筑可以有不同的環境要求,主要有住宅、辦公樓、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旅店、文件娛樂場所、書店、展覽室、體育館、商場、飯店等公共建筑。我們在進行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來說,必須要遵守相應的衛生環境以及保護規定,從工程設計以及施工角度來說,必須要做到低毒性,還要對建筑材料進行低污染處理,對于裝修材料來說必須要環保,從而保障室內環境的安全與衛生。比如對于無機化合物非金屬建筑材料其放射性指標要有一定的限量,內照射指數要小于等于1.0,對于外射指數來說,也要小于等于1.0。
法律法規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于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