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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贍養
來源:互聯網

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給予理解和尊重,關心和體貼,從而在精神上給予他們慰藉,滿足他們的精神生活需要,讓他們感受到愉悅和快樂的一種行為。

精神贍養,從其形式或方式上劃分,有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和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從其內容上劃分,有物化的精神贍養和情感的精神贍養;從其性質上劃分,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和道德層面的精神贍養。1987年,黃繼勝在發表的《精神贍養初探》論文中提出精神贍養,《法學雜志》于1988年第2期發表了這篇論文。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首次把“常回家看看”作為精神贍養的內容寫入條文。2025年12月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公布了一起案例,身患重病且殘疾的父親起訴兒子支付贍養費并每周來探望一次,法院判決支持了父親的訴訟請求,以法律強制力督促子女履行責任。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老齡化人口的不斷增長,有關精神贍養的訴訟會越來越多。精神贍養需避免對老人實施精神虐待或限制自由,同時提供情感慰藉。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協議不得免除法定精神慰藉義務,司法實踐中需綜合考量被贍養人現實需求與贍養人負擔能力。

釋義

“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給予理解和尊重,關心和體貼,從而在精神上給予他們慰藉,滿足他們的精神生活需要,讓他們感受到愉悅和快樂的一種行為。

背景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也在發生改變,除了基本的物質需求外,他們也開始重視精神生活的需求。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有相關規定,這導致近年來有關精神贍養的訴訟案件有所增多。中國的老年人口數量龐大,預計未來還會繼續增長,這一趨勢使得精神贍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中國老年人口1.3億,占總人口10%。到2020年,中國老年人口會增加到2.6億,到2050年,會達到4.4億左右。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老齡化人口的不斷增長,有關精神贍養的訴訟將會越來越多。《精神贍養初探》是黃繼勝1987年發表的畢業論文。他著眼于21世紀中國步入老齡化社會的狀況,預測到子女對老人的精神贍養將成為老年人最需要保障的法律權利。他也成為中國法學界較早提出精神贍養這一概念的人,《法學雜志》于1988年第2期發表了這篇論文。

表現形式

作為

精神贍養的表現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

1.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積極滿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質保障,滿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質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贍養)。如購買電視機和其他必要娛樂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給付相應的費用。

(2)對老人進行親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贍養)。這里包括的內容和范圍很廣,有道德層面的和法律層面的。從道德層面上看,非常廣泛,要求很高,可以說是沒有止境的。但總的要求是:盡量做到對老人無微不至的關懷,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從法律層面看,對老人必要的探視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不作為

2.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不對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為上不傷害老人(如侮辱行為和動作),更不能毆打老人。

(2)在言語上不傷害老人(不諷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罵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侶、交朋友,參加文藝體育活動,以及對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進行限制。

從其性質看,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主要是法律層面的。也就是說,不作為的精神贍養,要求贍養義務人通過不作為的形式來實現精神贍養。如果作為后,往往會觸犯法律,情節嚴重者,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見,精神贍養,從其形式或方式上劃分,有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和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從其內容上劃分,有物化的精神贍養和情感的精神贍養;從其性質上劃分,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和道德層面的精神贍養。

主要性質

可訴性

首先應當肯定,法律對不履行精神贍養的子女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尚不具體。而且,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也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得多,麻煩得多。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精神贍養的可訴性。

1.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婚姻法規定了子孫對父母等長輩有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具體規定:贍養就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婚姻法沒有排除精神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有精神贍養。可見,精神贍養是有法律根據的。

2.精神贍養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或道德義務,也是一個法律義務。

對于需要對老人提供精神贍養的作為行為(即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質保障和精神慰藉,屬于給付之訴的,老人可以提起給付之訴;對于對老人進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為(即對于不應當作為而作為),屬于侵權,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訴。

3.精神贍養的范圍很廣。

雖然有些精神贍養(主要是道德層面的)不可訴或難以判決,但不能因此而否認整個精神贍養的可訴性。精神贍養的范圍很廣,一切事關老年人的精神愉悅與否的贍養內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贍養問題。至少下列幾個方面的精神贍養,完全具有可訴性:

(1)物化的精神贍養;

(2)必要的探望;

(3)子女有條件者,老人要求與子女同居;

(4)子女“分爹分媽”贍養,當子女有條件時,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

(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停止侵權者;

(6)子女對老人進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權者;等等。

必要性

1.精神贍養中的物質供給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否則,老年人只能滿足物質上溫飽生活的需求,精神生活的需求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2.不僅物化形式的精神贍養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單純的精神贍養或情感慰藉,也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父母要求與子女看望或共同居住,而子女有條件而拒絕,對此,也只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否則,老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3.對于子女對老年人進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自由的行為,不僅具有可訴性,而且有的也只能通過訴訟,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所謂精神虐待,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打罵老人、當眾或私下羞辱老人、隔離或孤立老人,不準老人與家人或朋友來往、控制老人的行動、干擾睡眠,等等,均屬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該法首次把“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寫入條文。

法律救濟的實踐局限

執行困難

中國有關精神贍養的法律不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但涉及具體細節的,則一部也沒有,制定精神贍養法不難,難在執行。法律不可能明文規定子女一個月要探視父母幾次,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也不具可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精神贍養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對贍養人不履行精神贍養的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贍養的請求,另一方面卻面臨著難以執行的尷尬。

審判實踐中,許多老人是贏了官司,卻輸了情感,反而可能使雙方矛盾更為激化,法院固然判決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但訴訟的最終目的并未實現。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

解決方法

處理精神贍養相關的糾紛,應該綜合考慮法律和社會效果,建立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是持續加強道德教育,在社會上營造尊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改變單純依賴“物質贍養”的觀念,引導人們提升對“精神贍養”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倡導多元化矛盾化解方式,通過親朋好友、社區、村委會等途徑溝通調解,用親情化解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心結;三是切實保護勞動者休假權利,加強政府監管,使勞動者的休假權利落到實處,為“常回家看看”創造時間條件;四是加強養老公共事業建設,加大養老資金投入,推動社會養老行業發展,實現老有所依、老有所樂,減少老年人內心的孤寂。

相關案例

2025年12月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公布了一起案例,身患殘疾并生了重病的父親起訴兒子支付贍養費并每周來探望一次,法院判決支持了父親的訴訟請求,以法律強制力督促子女履行責任。

參考資料 >

一部指導開展老年人“精神贍養”工作的力作.光明網.2024-11-22

關注老年人精神贍養 子女勿忘“常回家看看”.光明網.2025-12-05

精神贍養——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精神贍養——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2025-12-05

法學院,我們回來了!——人大法學院1985級軍隊干部專修科校友返校活動紀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25-12-05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女子被判定期看望老人.央視網.2025-12-05

精神贍養入法,法院:支持老人索要贍養費同時要求子女定期探望.騰訊網.2025-12-05

何為“精神贍養”?.中國法院網.2024-11-22

贍養糾紛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5-12-05

關于近三年贍養糾紛案件的司法統計分析.關于近三年贍養糾紛案件的司法統計分析.2025-12-05

老人遇精神冷暴力不愿訴訟 擔心贏了官司輸感情.央視網.2025-12-05

多方施策妥善解決老人“精神贍養”難題.人民網.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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