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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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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后,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權利代位性質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1. 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2. 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3. 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實現條件

代位求償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三個要件:1.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2. 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3.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法律規定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是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適用范圍

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雙方權利義務

保險人

保險人的權利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權利包括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的義務是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參考資料 >

代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哪些.代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哪些.2024-11-02

請關閉瀏覽器的調試窗口再訪問頁面!.請關閉瀏覽器的調試窗口再訪問頁面!.2024-11-02

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么?.律圖.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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