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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
來源:互聯網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是2022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意見,旨在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于2022年4月21日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注重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統籌布局個人養老金;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嚴格監督管理,切實防范風險,促進個人養老金健康有序發展。

二、參加范圍

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托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于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臺核驗后,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并注銷原資金賬戶。

四、繳費水平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五、稅收政策

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并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并通過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

七、個人養老金領取

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參加人死亡后,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八、信息平臺

信息平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與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以及相關金融行業平臺對接,歸集相關信息,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繳費管理、信息查詢等服務,支持參加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個人養老金運行提供信息核驗和綜合監管支撐,為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不斷提升信息平臺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管理水平,運用“互聯網+”創新服務方式,為參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九、運營和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發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上限、待遇領取、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并進行運行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征管。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對產品的風險性進行監管,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各參與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投訴機制,積極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解決個人養老金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十、組織領導

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有關工作落地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同向發力、密切協同,指導地方和有關金融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意見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4月8日

意見解讀

解讀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構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要求的具體舉措,對于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指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意見》規定,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于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意見》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并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意見》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意見》要求,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有關工作落地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同向發力、密切協同,指導地方和有關金融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解讀二

據《意見》,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意見》顯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意見》指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并通過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個人養老金領取,《意見》顯示,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信息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解讀三

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原因

社會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動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快車道,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央強化頂層設計,加強制度引領,推動一批關鍵性標志性改革舉措出臺實施,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待遇水平穩步提高,保障能力持續增強,中國成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網,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性顯著增強,為廣大人民群眾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成為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

中央明確要求,要立足中國基本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努力構建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為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相銜接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從三支柱整體上看,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體現社會共濟,已具備相對完備的制度體系,覆蓋范圍持續擴大。截至2021年底,參加人數達到10.3億人,積累基金6萬多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主要發揮補充作用,已有良好的發展基礎。截至2021年底,參加企業(職業)年金的職工7200多萬人,積累基金近4.5萬億元,補充養老作用初步顯現。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此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短板。2020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要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意見》的印發,對中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具有標志性意義。個人養老金是國家關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互相補充、相互促進。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實施,是適應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礎上,再增加一份積累,退休后能夠再多一份收入,進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讓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質量。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實施,也是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功能更加完備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義

《意見》的出臺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視,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并推動發展,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有利于從制度層面補齊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短板,為實現個人補充養老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促進三個支柱更好地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

(二)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保險需求。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不僅為參加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的人員再增加了一條補充養老保險渠道,對沒有參加第二支柱的人員而言,也增加了一條補充養老保險渠道,順應了人民群眾對養老保險多樣化的需求。有利于在中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引導人們及早謀劃和為未來老年生活做儲備,有利于通過制度安排,切實提高老年收入水平,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的需要。

(三)有利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個人養老金是對個人儲備養老資金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個人理性規劃養老資金,合理選擇金融產品,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同時,個人養老金積累的長期資金,還能較好地服務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個人養老金的基本原則

制訂《意見》遵循了三個基本原則:

(一)注重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整體性。把個人養老金放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有機整體中統籌把握和設計,在總體待遇中考慮個人養老金的定位,堅持基本保險與補充保險的辯證關系,充分考慮與相關試點政策的銜接。

(二)注重操作簡便性和實效性。個人養老金涉及多個部門和行業的政策與運行規則,情況比較復雜。制定《意見》過程中,堅持以賬戶制為核心,簡化信息運轉流程,方便參加人員。切實管住資金,確保實現補充養老功能。

(三)注重維護金融市場規則。個人養老金實行市場化運行,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模式和制定《意見》過程中,充分尊重市場規則,在資金賬戶開立渠道、確定參與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等方面,由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不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

參考資料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4-03-06

《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政策解讀.青云譜區人民政府網站.2024-03-06

國辦印發《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4-03-06

個人養老金制度即將落地!繳納上限12000元/年.央視網-微信公眾平臺.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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