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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是實施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的一種模式。
正文
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中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愿,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定義為,「對於年滿15歲具有就業意愿,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商店、庇護農場、庇護工場等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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