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樣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中國國家航天局于2020年12月17日印發的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該辦法旨在規范月球樣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發揮其科研價值與社會效益。2021年1月18日,國家航天局首次對外發布《月球樣品管理辦法》。
《月球樣品管理辦法》共9章37條,包含了月球樣品保存、管理和使用的總體原則、信息發布、借用與分發、使用與返還、成果管理等方面內容。
發布信息
2020年12月17日,中國國家航天局印發了《月球樣品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該辦法于2021年1月18日由中國國家航天局首次對外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月球樣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發揮其科研價值與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月球樣品是指中國通過實施探月工程在月球表面及表面以下采集的,以及國家航天局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月球物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國家航天局是月球樣品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月球樣品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 監管科研成果轉化和商業開發等活動。
(三) 負責月球樣品國際合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探月中心)受國家航天局委托,實施月球樣品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審核存儲機構制定的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范。
(二) 組建月球樣品專家委員會。
(三) 審核月球樣品借用申請。
(四) 監督檢查月球樣品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 通過數據信息平臺定期發布月球樣品動態信息。
(六) 開展科學成果與應用管理,形成并發布成果清單。
第六條 月球樣品存儲在國家航天局及其指定的存儲機構。主存儲機構設在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臺,另外設立備份存儲機構。存儲機構在國家航天局的統籌領導下開展月球樣品有關工作,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的統一調配和指導監督,及時向探月中心提供月球樣品相關信息,定期向探月中心報告月球樣品存儲和借用情況。如發生月球樣品污染、損壞等緊急情況,應立即向探月中心報告。存儲機構借用月球樣品,應遵循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程序、使用要求。
第七條 主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范。
(二) 開展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
(三) 按程序開展月球樣品分發、返還和處置等工作。
(四) 建設并維護存儲設施,具備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
(五) 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八條 備份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 配合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范。
(二) 建設并維護存儲設施。
(三) 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九條 月球樣品的借用應以法人為主體(簡稱借用主體),借用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 按照批準的相關內容和借用協議進行科學研究或公益活動。
(二) 在使用過程中應保證月球樣品的安全,承擔因操作、保管等過錯致使樣品受損、污染、丟失的責任。
(三) 在樣品使用過程中,應指定專人負責樣品的安全使用,并在申請時注明。
(四) 月球樣品科研成果向探月中心報備。
第三章 分類、處理及信息發布
第十條 按照基礎用途,月球樣品原則上分為永久存儲、備份永久存儲、研究和公益四種:永久存儲和備份永久存儲樣品作為原始樣品進行封存;研究樣品用于月球科學研究、分析;公益樣品用于展覽、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一條 主存儲機構接收月球樣品后,按照不同的基礎用途,進行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理并形成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處理期結束后,探月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月球樣品信息,并根據借用情況對樣品信息動態更新。
第四章 借用與分發
第十三條 借用是指使用月球樣品開展科學研究(無損實驗和有損實驗)和公益(教育、展覽等)活動,并在活動完成后按約定時間返還。
第十四條 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安防和存儲條件,開展樣品研究的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研究能力。
第十五條 借用主體在數據信息平臺提交月球樣品借用申請表。
第十六條 探月中心每季度末對借用申請進行集中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借用主體。探月中心與借用主體簽署《月球樣品借用協議》,并由主存儲機構按程序發放。
第十七條 研究樣品借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確有需要,辦理一次續借手續,續借期不超過六個月。借用主體應在借用期滿前至少三十天向探月中心提交續借申請。
第十八條 由于月球樣品的珍貴性,借用的研究樣品應節約使用。對于研究樣品的有損實驗應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研究計劃中詳細論證說明。
第十九條 公益樣品借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確有需要,借用主體可辦理一次續借手續,續借期不超過一個月。借用主體應在期滿前十五天向探月中心提交延期申請。
第二十條 主存儲機構根據探月中心的書面通知、批準的借用申請表和簽署的《月球樣品借用協議》,三十天內完成相應樣品的準備和分發,并反饋探月中心。
第五章 使用和返還
第二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對月球樣品的使用進行全程書面記錄,有損實驗必須進行視頻記錄,保證樣品使用的可追溯性,便于月球樣品的監督、返還和再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借用主體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借用主體無權將月球樣品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進行實驗、測試等相關工作,需在借用申請表中明確,探月中心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借用主體在月球樣品使用過程中如果違反借用協議中的規定,探月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協議,并要求借用主體立即返還樣品。
第二十五條 在借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借用主體應及時向主存儲機構提交返還申請表,隨附月球樣品、借用協議及必要的說明文件等。在返還申請表中,應清晰完整地填寫樣品使用記錄,對于有損實驗(含徹底損壞無剩余)還需提供相關實驗視頻記錄。所借用的樣品應全部返還,因開展有損實驗而無法完整返還的樣品,應將剩余部分返還。
第二十六條 主存儲機構在收到月球樣品返還申請表后,組織對借用主體返還物項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如有缺項,借用主體需在規定日期內補充提交。主存儲機構對返還的月球樣品進行檢測,形成檢測意見后報探月中心。探月中心視情組織專家委員會復核后,做出審核結論。對于符合返還要求的,主存儲機構負責做好返還樣品的登記入庫和存儲等相關工作;對于不符合返還要求的,將依據《月球樣品借用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表論文和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應明確標注月球樣品的編號,并注明“月球樣品由國家航天局提供(Lunar Sample Provided by CNSA)”。
第二十八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表論文和申報知識產權,應在三個月內登錄數據信息平臺進行報備,由探月中心匯總并公布,以促進月球樣品科研成果的共享。
第二十九條 探月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定期對月球樣品科研成果進行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第三十條 借用主體利用月球樣品或月球樣品相關科研成果和產品開展商業活動,應征得探月中心書面同意,并遵守《月球樣品借用協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條件,確保月球樣品在使用過程中安全、不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條 如月球樣品丟失,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警并向探月中心報告;如發生污染、損壞等,借用主體需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說明,情節嚴重的,探月中心將提請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國際合作
第三十三條 月球樣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和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
第三十四條 國家航天局鼓勵開展基于月球樣品的空間科學國際聯合研究工作,促進成果的國際共享。
第三十五條 探月中心按照國家航天局有關協議和批復,組織開展月球樣品的聯合研究、交流、展示、饋贈等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航天局負責解釋。
相關解讀
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探月工程嫦娥五號探測器任務的圓滿成功,首次實現中國月球采樣返回。為規范月球樣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其科研價值與社會效益,國家航天局制定了《辦法》。
哪個單位負責月球樣品管理
國家航天局是月球樣品的管理部門。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探月中心)受國家航天局委托,實施具體管理工作,包括發布樣品相關信息、組建樣品專家委員會、審核樣品借用申請、對樣品全過程監督等。
月球樣品存儲在哪里
月球樣品存儲在國家航天局及其指定的主存儲機構(中科院國家天文臺)和備份存儲機構。
國家航天局和存儲機構之間的關系
存儲機構受國家航天局委托,對樣品進行存儲。存儲機構在國家航天局的統籌領導下開展月球樣品的有關工作,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的統一調配和指導監督。
在哪里能找到月球樣品的相關信息
探月中心通過中國探月與深空探測網數據平臺發布樣品的詳細信息,受理借用申請。同時,會通過國家航天局網站、中國探月工程微信公眾號、中國探月工程官方微博等發布重要信息。
月球樣品怎么分類使用
按照基礎用途,月球樣品分為永久存儲、備份永久存儲、研究和公益四種。其中,永久存儲、備份永久存儲類樣品作為原始樣品進行永久封存,研究類樣品主要用于相關科學研究,公益類樣品主要用于教育、科普、展覽等公益活動。
何時可以申請借用月球樣品
主存儲機構接收月球樣品后,需進行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理。處理期結束后,探月中心通過數據平臺發布樣品信息、接收借用申請。
如何申請借用月球樣品
月球樣品申請以法人單位為主體進行申請,在數據平臺提交研究類或公益類借用申請表。存儲機構借用月球樣品,按同樣申請程序辦理。
每年可提交幾次月球樣品申請
探月中心每季度末對借用申請進行評議,因此原則上每年可申請四次月球樣品。考慮月球樣品的珍貴性和借用的公平性,不建議借用單位在短時期內多次提交申請。
國外用戶是否可以借用月球樣品
月球樣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和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國家航天局鼓勵開展月球樣品的國際聯合研究,國外用戶可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要求申請借用月球樣品。
月球樣品的借用期是如何規定
研究類樣品借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確有需要的可辦理一次不超過六個月的續借,需在期滿前30天向探月中心提出延期申請。公益類樣品借用期不超過兩個月,確有需要可辦理一次不超過一個月的續借,需在期滿前15天向探月中心提出延期申請。
如何領取批準借用的月球樣品
探月中心與借用單位確認最終的科學研究計劃/公益活動計劃,并與借用單位簽訂《月球樣品借用協議》。主存儲機構將根據探月中心書面通知,在30天內完成相應樣品的準備和分發。月球樣品原則上由借用單位的使用責任人親自接收和返還。
使用月球樣品的注意事項
由于月球樣品稀缺珍貴,借用單位應首先保證所借用樣品的安全性,確保不受到污染,防盜防遺失;其次,還要對樣品節約使用,對于研究類樣品的有損實驗應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三,借用單位應保證月球樣品使用的可追溯,對月球樣品的使用全程書面記錄,有損實驗必須進行視頻記錄。
月球樣品能否借與第三方使用
借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借用申請和所簽署的借用協議使用月球樣品。在借用申請中需要詳細說明科研計劃,包括月球樣品使用責任人、團隊成員、研究方案、研究存儲場所、實驗設施等。借用單位不能將月球樣品提供給借用申請中未明確的第三方使用人、實驗設施、存儲地點等。
月球樣品使用后是否需要歸還
借用單位應及時將所借用的樣品全部返還。如因開展相關研究消耗部分樣品,應將剩余部分全部返還。
如何返還所借用的月球樣品
借用單位應在借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存儲機構提交返還申請表、所借用的樣品、簽署的借用協議及必要的說明文件。主存儲機構進行相關檢測,形成初步檢測意見后報探月中心。探月中心會根據初步檢測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委員會復核,做出審核結論。符合返還要求的樣品入庫,不符合返還要求的,依據《月球樣品借用協議》進行處理。
對月球樣品的研究成果有哪些管理要求
使用月球樣品的研究成果開展相關活動,如發表學術論文、申報知識產權等,應標注“月球樣品由國家航天局提供(Lunar sample provided by CNSA)”,并注明所使用的樣品編號。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應在三個月內登陸數據平臺進行報備。
參考資料 >
國家航天局關于印發《月球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航天局.2025-04-24
國家航天局關于印發《月球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央視網.2025-04-24
《月球樣品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國家航天局.2025-04-24
月球“土特產”具體怎么用?國家航天局公布《月球樣品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