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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管理
來源:互聯網

人民幣管理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紙幣和硬幣的發行、流通、銷毀、反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政策規定和建立的一整套監督執行機制。它涵蓋了人民幣發行基金管理、流通中人民幣管理、人民幣形象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管理等多個方面。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總則

為了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具體實施現金管理,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現金管理和監督

開戶單位可以在特定范圍內使用現金,如職工工資、津貼等。對于超出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等支付能力,開戶單位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優惠待遇,也不得拒絕接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并確保開戶單位嚴格遵守。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托,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法律責任

開戶單位若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或將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等情況,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開戶單位若有違規行為,開戶銀行可予以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對其貸款或現金支付。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甚至刑事追究。

附則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人民幣內容

人民幣發行基金管理

人民幣的發行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計劃管理。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發行基金與現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供發行的準備基金,是未發行的貨幣;現金是國家以法律賦予強制流通的現實貨幣。發行基金的所有權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的所有權屬于有現金收入的社會各經濟主體。發行基金是憑上級發行庫簽發的調撥命令而發生運動,沒有調撥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現金是根據持有人的需要,伴隨著商品流通、勞務提供而流通的。

流通中人民幣的管理

1. 殘損人民幣的回收與銷毀。殘損人民幣的流通影響國家法定貨幣的形象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影響市場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于識別貨幣的真偽,所以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和銷毀。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所規定的標準,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并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2. 禁止代幣票券的發行和流通。代幣票券是單位或個人發售,蘊含一定價值,代替人民幣在一定環境中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購物或消費的憑證。盡管代幣票券不是假人民幣,但代幣票券的發行危害極大,必須予以禁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人民幣管理條例》也做了相同的規定,這有力地維護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和社會信譽。

3. 人民幣出入境管理。人民幣出入境經歷了由禁止到逐步放開的過程。建國初期,我國禁止人民幣出入境,后來隨著形勢的變化,從1954年起,對人民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幣出入境限額逐步擴大。從1993年3月1日起,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的限額為6000元。在開放邊民互市和小額貿易的地點,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的限額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現為分行或中心支行)會同海關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海關總署批準后實施。

4. 錢幣市場管理。改革開放以來,群眾性的錢幣收藏活動方興未艾,各地陸續出現和建立了經營錢幣的市場。但是,隨著集幣熱的升溫,非法倒買倒賣人民幣的問題比較嚴重。一些人以盈利為目的,高價炒買炒賣某些面額、種類的人民幣,危害很大。它嚴重地影響了人民幣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嚴肅性,破壞了我國貨幣發行的高度集中統一,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須加強管理,依法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

人民幣形象管理

人民幣形象管理主要是采取一些積極的宣傳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導公民愛護人民幣。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愛護人民幣,對保持人民幣的整潔、便利流通、防假和維護國家貨幣的信譽具有重要意義。《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1)故意毀損人民幣;(2)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反假人民幣管理

假人民幣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和變造的人民幣。假人民幣的流通,損害了人民幣法定貨幣的地位和良好信譽,妨礙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損害了國家和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反假人民幣工作。近些年來的反假貨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并已納入法治軌道。這項工作需要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持續地進行下去。

參考資料 >

人民幣管理.有道.2024-10-30

人民幣管理.有道.2024-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泊頭市人民政府.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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