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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行為是指單位干部職工(員工)違反單位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
行為規范
為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單位都有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個干部職工(員工)必須做到的基本業務規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干部職工(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開,應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違反者,應當依照單位規定給予處分。
行為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機關以及企事業的員工。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單位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請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以工作制度為內容的內部管理秩序。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人違反了單位工作制度;第二,不請假而缺勤。
相關處罰
如果是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曠工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