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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
來源:互聯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擬訂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

(三)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法規草案、政策;承擔全區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登記管理、監督責任;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加強和完善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政區劃調整、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負責鄉級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核。

(六)擬訂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涉外婚姻登記。

(七)擬訂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法規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

(八)擬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和兒童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

(九)擬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和標準;指導救助管理和機構建設工作。

(十)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社會捐助,監管慈善行為;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

(十一)擬訂殘障福利發展政策和標準;指導殘障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指導民政職責范圍內的精神衛生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指導社會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督查督辦、應急值班、政務公開、安全保衛、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處。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負責法治宣傳教育;組織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審核;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牽頭民政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民政宣傳、新聞發布;負責民政網絡和門戶網站管理。

(三)規劃財務處。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及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導民政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部門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指導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審計和統計管理。

(四)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法規草案、政策;指導各地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進行登記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職責范圍內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五)社會救助局。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訂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政策和標準,指導精準認定救助對象、精準落實救助政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擬訂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督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指導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六)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政策及標準;指導加強和完善基層政權及城鄉社區治理;指導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及服務管理,指導村(居)規民約制定;指導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區劃地名處。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政區劃的調整,負責鄉級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負責確定、公布鄉級行政區劃代碼;指導地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負責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指導兵團設市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勘定。

(八)社會事務處。擬訂婚姻、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

(九)養老服務處。擬訂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法規草案、政策和標準;指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養老服務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指導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指導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指導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

(十)兒童福利處。擬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兒童保護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承辦涉外兒童收養業務;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

(十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促進慈善事業、殘障福利、社會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實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傳、培訓和社會捐助;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指導殘障福利、精神衛生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指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指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人事處。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承擔民政科技管理、行業標準化和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參考資料 >

主要職責和機構設置.新疆民政.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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