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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成立于1991年7月,為適應上海市市容環衛行業發展需要,根據《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于2004年9月16日更名為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sanitation。縮寫:STAC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鈉。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600多家,主要由本市從事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及資源回收利用,環境保潔,建(構)筑物清洗保潔,機動車車容保潔,市容環衛設施設備生產、經營、維修,市容景觀建設、維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衛生等單位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章程

(2008年10月9日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

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縮寫:STAC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鈉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政府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和增進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內部以及本行業與社會之間的廣泛聯系,在政府部門與企事業之間起橋梁紐帶作用。改善行業管理,培育、規范、發展市容環衛市場,促進經濟、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不斷發展,為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服務。

第四條 本會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接受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行業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開展行業培訓,規范培訓管理,加強教材建設;

(二)建議并參與制訂有關市容環衛行業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和作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基礎建設;

(三)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托,開展行業統計,組織行業調查和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發布行業信息,辦理公信證明;

(四)培育和規范市容環衛作業(服務)市場,組織價格協調,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優和企業達標,加強行業誠信建設;

(五)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舉辦會展、招商,推介產品或作業服務,提供咨詢服務;

(六)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及政府決策論證;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

(七)參與重大市容環衛項目的審查驗收和本行業新設備、新技術、新科研成果的鑒定;

(八)結合行業改革、發展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技術攻關、課題研究、成果展示與推廣及項目評估等活動;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被服務者以及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有關經營活動關系;根據會員要求,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十一)編輯、出版行業協會刊物和網站建設,交流、傳播各類信息;

(十二)加強與兄弟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和往來,開展國內外市容環境衛生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辦理的有關職能。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行業調研,行業培訓,咨詢服務,產品推介,信息交流,行業管理,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行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現會務自理,經費自籌。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行業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應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批準,并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取得本會會刊、資料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本會聲譽和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報表等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退會函件,并交回有關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超過應到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并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應占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左右。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對協會工作的領導職能。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會行業范圍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悉本行業發展的法規、政策;

(四)具有組織、指導協會工作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對協會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名譽會長或顧問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收入;

(二)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的資助或扶持經費;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經費;

(五)有關單位的捐贈或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核,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9 日經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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