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9月。1954年8月1日,黑龍江、松江兩省合并為黑龍江省,省會在哈爾濱市,審判機關稱黑龍江省人民法院。同年9月,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改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院機關司法政務及對全省法院司法政務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機要、政務督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和史志等項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全省法院隊伍建設、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
內設干部處、宣傳處、教育處。
(三)立案第一庭
負責本院各類案件立案審查相關工作;審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爭議案件;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立案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
負責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
(五)申訴信訪辦公室
負責全省法院信訪工作的組織協調、情況匯總、目標考評;立案信訪窗口建設及管理;處理來信、來訪;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不含知識產權)依據院長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
(六)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未成年人犯罪一、二審刑事案件;復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負責管轄案件的對下監督指導工作。
(七)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和涉外刑事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負責管轄案件的對下監督指導工作。
(八)刑事審判第三庭
審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的一、二審刑事案件;復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負責管轄案件的對下監督指導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婚姻家庭、農村土地承包、勞動爭議、房地產糾紛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生產流通領域的一、二審經濟糾紛案件以及上述商事案件的相關仲裁案件;審批中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及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等
(十一)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商案件。
(十二)行政審判庭
審判二審、再審、申請再審行政案件;審理指定管轄行政案件;審批下級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監督指導下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
(十三)賠償委員會
依法對國家賠償案件和確認案件進行審查和審理,負責綜合調研、接待來信來訪和對下監督指導工作。
(十四)農墾林區審判庭
管轄不服部分中級法院做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于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省法院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審查。
(十五)審判監督第一庭
審查對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申請再審或提起申訴的案件;審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案件;審理法律規定由高級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指導下級法院開展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十六)審判監督第二庭
負責審理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或提起抗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指定本院再審的民事、民商事案件。
(十七)執行局
負責執行依法應由本院執行的各類生效法律文書;負責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和指揮;對全省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統一指導、監督和協調;對全省法院執行力量進行統一調度,并協助有關部門對全省法院執行隊伍進行培訓和管理。
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綜合處。
(十八)研究室(與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省法院和涉及全省法院決策部署等研究綜合工作;統籌指導全省法院調研、司法統計、信息編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司法改革工作;編輯《黑龍江審判》(月刊);指導辦理涉港澳臺司法互助案件;負責審判管理工作。
(十九)法警總隊
負責全省各級法院司法警察系統的警銜管理、教育培訓、績效考評及警務工作;負責法院機關庭審秩序維護、安全檢查、押解看管等職責;協助民商事執行工作;執行死刑;維護機關安全及協助維持涉訴信訪工作秩序;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十)技術室
負責司法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對外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拍賣等;死刑執行的確認死亡;對下監督、指導工作。
(二十一)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本院各部門和下級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
(二十二)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全省法院系統和本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兩庭”建設、物資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三)直屬機關黨委
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十四)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十五)省法官學院
按照《法官培訓條例》和法院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全省法院干部培訓;指導各中級法院法官學院分院培訓業務;開展教學和學術研究工作。
機構職能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核準死緩案件和復核死刑案件;
(四)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審理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六)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七)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作出批復;
(九)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十)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一)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
(十三)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搞好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按照權限管理干部;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領導本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團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統籌、使用、審計及管理工作,負責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的計劃、管理及分配;
(十五)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十七)綜合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
(十八)承辦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職能.黑龍江法院網.2020-05-20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部門2021年部門預算.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08-11